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2018年南京市人大发布的条例
为了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承担的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开展的相关悼念活动以及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京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灭绝人性的暴行,是中华民族的深重苦难,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记忆。全市人民应当不忘国耻,铭记历史,珍爱和平。
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本市应当加强对国家公祭活动的保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悼念活动和国家公祭主题教育、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公祭活动,是指国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每年12月13日在南京市举行的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的悼念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公祭场所,是指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公祭广场。
本条例所称国家公祭设施,是指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公祭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国家公祭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教育、公安、安全、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督、规划、城市管理、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防、外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公祭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国家公祭活动、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南京大屠杀史实研究、展览与传播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中华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南京大屠杀史料搜集与研究,参与国家公祭设施保护等与国家公祭保障有关的工作,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公祭活动保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公祭活动前发布通告,明确鸣放警报、临时管制措施、行为规范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参与、支持国家公祭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国家公祭活动。
第十二条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第十三条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禁止擅自使用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滑翔伞、热气球、无人机等一切飞行器进行升空飞行活动。
第十四条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本市报纸应当按照要求以黑色封面刊登国家公祭活动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丛葬地同步举行悼念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等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悼念活动,开展专题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自发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三章 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第十八条国家公祭场所内的国家公祭鼎、和平大钟、灾难之墙、标志碑等设施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实物、影视资料、档案图片等文物史料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公祭场所的保护和管理,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并公布。
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设娱乐场所;
(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
(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
(四)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
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
(二)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
(三)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四)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五)国家公祭设施的其他管理规定。
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国家公祭设施管理规定和服务工作规范,为悼念活动、公众参观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集体组织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带队人员应当事先对成员进行礼仪规范的宣讲教育,参观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祭设施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讲解内容应当尊重史实,不得歪曲、篡改、戏说。
第二十六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公祭设施。
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可以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参观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实施检查,参观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进入国家公祭设施;已经进入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要求其离开;拒不离开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的,应当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并制止;不听劝阻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四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教学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应当组织学生前往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进行国家公祭主题教育。
第三十六条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应当发挥爱国主义教育作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的有关保障工作;
(二)举办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活动;
(三)举办纪念抗日战争中为反抗日本侵略、开展人道主义救援、维护历史正义、传播历史真相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外人士的活动;
(四)举办铭记南京大屠杀历史、珍爱和平等相关主题的展览、教育、传播和交流活动;
(五)开展南京大屠杀及相关主题的藏品征集和历史研究,抢救幸存者口述历史。
鼓励公证机构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履行前款第五项职责无偿提供公证服务。
第三十七条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当为本市学校国家公祭主题教育师资培训、教育实践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以南京大屠杀历史为题材,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其他出版物的创作和宣传推广。
第三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南京大屠杀历史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宣传南京大屠杀史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国家公祭保障工作、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条例简介
南京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灭绝人性的暴行,是中华民族的深重苦难,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记忆。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该《条例》在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当中对如何做好公祭活动保障和公祭设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划定政府职责和公众义务,如何关爱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如何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默哀一分钟
《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公祭活动保障、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行为规范、宣传教育、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五条。
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都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公祭仪式上,南京上空警报长鸣一分钟。此次制定的《条例》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南京大屠杀是不能忘却的惨痛历史,人民群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条例》规定,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
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多项行为被禁止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行地,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以及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丛葬地的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
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人。本次立法设计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其中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姚正陆说,这一规定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导向意义,发挥了立法的价值引导功能,更能进一步凸显南京“博爱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条例》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提出了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其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立法历程
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江苏代表团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从立法层面严惩“精日”行径。
2018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江苏调研《英烈保护法》时,提出地方进行立法的动议。
2018年5月,江苏省市人大经过慎重考虑,正式启动立法。
2018年5月10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组织召开会议,与有关方面研究讨论开展国家公祭日地方立法相关事宜。
2018年5月16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公祭保障条例制定事宜。
2018年5月23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开国家公祭日立法专家论证会。
2018年5月28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前评估及立法项目进度安排等事项。
2018年6月5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推进会。
2018年6月8日上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向各位委员简要介绍调整《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为今年立法计划的有关情况。
2018年6月12日上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向省人大法制委汇报国家公祭保障立法有关事宜。
2018年6月13日上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开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教育系统立法座谈会。
2018年6月13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开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宣传、文化系统立法座谈会。
2018年6月14日上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赴建邺区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座谈会。
2018年6月20日下午,法制(工)委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国家公祭保障立法的意见。
2018年6月21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开会议,组织研究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前评估及文本起草工作。
2018年6月30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开会议,与受委托第三方三法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文本。
2018年7月18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组织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前评估暨条例文本起草结项专家评审会。
2018年8月1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起草工作。
2018年8月3日上午,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的立法成果,明确下一步立法工作重点和推进方向。
2018年8月8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会同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有关宣传工作。
2018年8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次主任会议,建议将审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列入第五次常委会会议。
2018年8月18日,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建议稿)》。
2018年8月27日上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调研活动。
2018年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审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分组审议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
2018年8月29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议对《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2018年9月4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座谈会,与市委宣传部研究《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修改工作。
2018年9月6日上午,法制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共同听取了市教育局对《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提出的立法建议。
2018年9月6日,南京市人大官网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8年9月10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开专题座谈会,与市编办、建邺区政府研究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审议意见。
2018年9月13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2018年9月18日,六合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征求对《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2018年9月18日,鼓楼区华侨路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
2018年9月18日下午,栖霞仙林街道在南大和园社区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
2018年9月19日,湖南路、小市街道人大工委分别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社区负责同志和选民群众,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
2018年9月19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赴江宁区开展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调研。
2018年9月19日下午,栖霞区人大法制委组织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市、区人大代表立法调研座谈会。
2018年9月19日下午,秦淮区朝天宫街道人大工委召开季度工作例会,向代表征求《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2018年9月,浦口区沿江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座谈会。
2018年9月20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同志陪同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赴京,就《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向中宣部作汇报。
2018年9月20日上午,玄武区玄武门街道人大工委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群众意见座谈会。
2018年9月21日下午,玄武区人大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征求大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2018年9月25日上午,浦口区人大法制委前往星甸街道组织召开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座谈会。
2018年9月25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派员为金陵中学师生代表宣传《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同时,征求师生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2018年9月27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派员为南京外国语学校师生代表宣传《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同时,征求师生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2018年9月27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赴北京东路小学,组织召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宣传暨征求意见座谈会。
2018年9月28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进行沟通讨论。
2018年9月29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宣传和意见征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10月,为配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秦淮区人大常委会发动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区街联动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2018年10月12日上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同意提交常委会审议。
2018年10月15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国家公祭保障立法宣传工作。
2018年10月22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建议第七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包括审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
2018年10月30日上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0月30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
2018年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2018年11月20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2018年12月13日起,《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施行。
省人大审议
提交审议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凸显南京“博爱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二、关于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
国家公祭设施是指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目前,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丛葬地共有17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公祭鼎、和平大钟等纪念馆设施以及相关文物史料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保护和管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丛葬地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等工作。
三、关于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场所,在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条例》分别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强调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关于悼念活动礼仪规范
仪式感是民众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体验。为保证国家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庄严与肃穆,涵养人民群众对遇难同胞的深切缅怀之情,激发爱国主义情感,《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举行悼念活动应当遵守的礼仪、着装、秩序等进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团体组织参观公祭设施时,带队人员应当事先对成员进行礼仪规范的宣讲教育;第二十五条对国家公祭设施讲解人员的讲解行为进行规范。
五、关于国家公祭主题宣传教育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通过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有助于反击否定南京大屠杀史实的言行,体现国家对普通民众生命和人权的尊重;有助于唤醒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不忘国耻,铭记历史,实现民族记忆的世代传承。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南京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共同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六、关于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伤害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的恶劣行为,引发了社会强烈愤慨和舆论的高度关注,有必要对此划定“法律红线”,并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赋予单位和个人维护正义、伸张正义的权利,形成对伤害民族感情的恶劣行径“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2018年11月19日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文物局、法制办等单位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举行悼念活动和参观国家公祭设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公祭主题的宣传教育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一些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的恶劣行径,划定了“红线”,明确了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18年11月19日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条例解读
11月23日,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
此次《条例》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为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明确,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23日傍晚发布消息称,从2014年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设立以来,人民群众对南京大屠杀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对国家公祭活动及其场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的确立,在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空白。《条例》的实施,将对加强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推进国家公祭活动进行、保障公祭场所与设施的维护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解读2
在11月23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获全票通过,将于今年12月13日起正式施行。作为首部国家公祭地方法规,该条例在江苏地方立法实践中首次进行立法前评估,首次选择律师团队“主笔”,也首次对伤害民族情感的“精日”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去年以来,身穿二战日军军服现身上海四行仓库、南京紫金山抗战碉堡遗址等严重伤害民族情感的恶劣行为连续发生,成为此次立法的“导火索”。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立法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南京作为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通过地方立法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既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有助于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坚定爱国主义信念。
为此,条例把许多行政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例如人员默哀一分钟、车船鸣笛致哀等仪式由倡议变为法律条文,并详细规定参与人群和参与形式。“法律支撑下的仪式感,有助于更好涵养爱国主义情怀。”姚正陆说。
仪式感营造的重点是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场所——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条例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权南京市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并强调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
条例不止作用于公祭日当天,还延伸至对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举行悼念活动和参观国家公祭设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公祭主题的宣传教育等方面,以实现“从一馆到一城”“从一天到一年”的长效管理,回应南京人民共同情感需求——江苏地方立法实践中首次进行的立法前评估中,有78.1%的调查对象赞同此立法。
条例既坚持正面教育,专设“宣传教育”一章,在全国首次把以南京大屠杀有关史实为主要内容的抗战史宣传教育列入法条,也坚持严厉打击,规定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以及向有关单位举报。
由律师“主笔”法规开了我省先河。姚正陆表示,南京律师界一直积极参与维护南京大屠杀有关历史定论和法律定论。起草律师团队凭借强烈的使命感和较高的专业素质,在短时间内完成了一部具有开创意义、具备地方特色的法规的起草。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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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条例全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