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朗诵协会成立于 2020年9月22日,由南京地区从事朗诵及朗诵相关的电影电视配音、播音主持、戏剧、演讲等语言文字创作与传播的各界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旨在团结广大语言艺术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艺术形式的各界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南京的语言艺术,提高语言艺术水平以及开展地域交流,为扩大南京市的对外影响和提升全市整体形象服务。
发展历史
9月22日下午,南京市朗诵协会成立大会暨首次会员大会举行,来自南京地区从事语言文字演艺、创作、传播、教学等领域的专家、首批会员等近百人共济一堂,共同见证了南京文化界的这件盛事。
大会会员全体审议并通过了《南京市朗诵协会章程(草案)》、《会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章。大会选举产生了南京市朗诵协会第一届领导机构。选举夏菁为会长,
周学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洪宁、江楠、张军、张在健、
单雯、周凡、陈卫新、陈菲、徐涛、
常小川、
傅国等为副会长,张军兼任常务副秘书长,戴立为副秘书长。大会选举产生梁平、
文岚、吴健、方玲、戴晓梅、林刚、宋奕、易旭丹、杨彦等27名理事会成员,聘请
高英、
董蓓等为艺术顾问。会上,
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施惠宇宣读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0年8月21日,南京市朗诵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扬子江畔涵碧楼W8生活美学空间召开,协会负责人与在宁的部分理事以上成员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周学主持,南京市朗诵协会夏菁会长对一年来协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议以表决的方式对2020年新增会员、会费办法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决议,会议审议了协会人事工作安排。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周学向大会介绍了增选人员的基本情况,会议决定增选易旭丹为协会副会长,远帆为协会顾问,汪敏为协会理事,刘荣为副秘书长。会议还讨论了其他工作事项。
主要领导
会长:夏菁
副会长:刘洪宁、江楠、张军、张在健、
单雯、周凡、陈卫新、陈菲、徐涛、
常小川、
傅国、易旭丹
常务副秘书长:张军
副秘书长:戴立、刘荣
理事:梁平、
文岚、吴健、方玲、王沛、戴晓梅、朱梅、张园、林刚、宋奕、杨彦、易旭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南京市朗诵协会,英文为Speech Association of Nanjing。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南京地区从事朗诵及朗诵相关的电影电视配音、播音主持、戏剧、演讲等语言文字创作与传播的各界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语言艺术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艺术形式的各界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南京的语言艺术,提高语言艺术水平以及开展地域交流,为扩大南京市的对外影响和提升全市整体形象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77号。邮编:2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朗诵、演讲等语言艺术活动的开展,宣传、普及群众性语言艺术活动,努力提高地区语言艺术水平;
(二)普及语言艺术知识,协调和组织基础理论研究;
(三)面向会员组织培训语言艺术工作者和研究者,同时向社会推荐语言艺术人才;
(四)开展以朗诵(语言艺术)为主题的艺术交流活动;
(五)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与传播,积极推广普通话;
(六)培养高水平语言艺术人才,组织参加市级以上比赛;
(七)组织承办各级各类专业比赛和活动;
(八)结合自身业务,繁荣文化市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两名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完成入会申请、批准手续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四)获得本协会优先服务;
(五)获得协会会议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努力提高个人及本协会的语言艺术水平;
(五)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届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本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创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题额
2019年9月,
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书法家协会主席
孙晓云先生为协会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