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简介
机构职责
南安慈善总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民生工程,实施“十大救助工程”(即助行工程、复明工程、助听工程、助学工程、帮困工程、计生“二女”特困帮困工程、敬老及“五老”遗属慰问工程、关爱特困母亲工程、春节特困慰问工程、冠名基金定向等慈善项目工程),着力打造慈善救助项目品牌。截止2011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善款1.5亿元,开展各项慈善公益项目,受益群众达几十万人。
南安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会是对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资金、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慈善组织,系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安老、扶幼、助学、助残、济困等慈善活动,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资助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协助政府发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新华街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严格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建立和管理南安市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为贫困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第七条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八条 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慈善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 经市民政局同意,按规定程序报批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高级顾问、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团体顾问、顾问;
(四)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资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和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需要提请理事会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增聘高级顾问、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团体顾问、顾问,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通过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三)任免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四)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处理相关的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本会与业务主管机关协商推举产生。监事中应有港澳台地区和海外的捐赠人代表,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
(三)向捐赠人说明资金用途;
(四)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五)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离任后受聘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即离任本职务,其职务由接任相应人员担任。
第四章 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一)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资金增值部分;
(四)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资金用途:
(一)实施福利、复明、助行、助学、解困等五大慈善工程,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
社会福利事业。
(二)奖励对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三)根据捐赠人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资金、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四)用于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五)如行政经费不足,可从本会创始基金利息提取部份资金弥补。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本会严格执行各项
财务管理制度;本会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本会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会如欲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请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并经南安市民政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首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