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选
唐代铨选制度
唐高宗上元三年(676)因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其才。始四年一度,差正五品以上官充使前往选补,御史同往注拟;有应任五品以上官者,选补使与所管都督府具条奏闻。参阅《唐会要·南选》﹑《新唐书·选举志下》。
制度内容
对于选补岭南郡县官吏,唐朝采取了不同于中原地区的政策。“其岭南、黔中,三年一置选补使,号为南选”(《旧唐书·职官二》)。关于“南选”,《新唐书·选举志》云:“以岭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为选补使,谓之南选”,《通志略》云:“其黔中、岭南、闽中郡县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补。御史一人监之,四岁一往,谓之南选”。
制度评价
可看出所谓“南选”与“北选”的问题,是岭南州县官员的选补,从本地选用土人首领,还是由吏部派遣外官的问题。这是涉及如何正确处理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与中原王朝的关系的重要问题。唐朝处理这个问题,基本上能从岭南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应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而制定政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5 14:50
目录
概述
制度内容
制度评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