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南通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机构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林业、海洋等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地方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并贯彻执行,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涉及国土空间的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开展城市与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研究工作,负责区域规划的协调,建立全市统一、协调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负责审核、上报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牵头城镇规划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论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
(七)负责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项目选址研究,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条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需报市级层面决策的重大建(构)筑物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复审。
(九)负责市政与交通建设的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定市政与交通建设涉及的空间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有关市政、交通等专项空间规划,负责对涉及空间开发利用的市政、交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市政与交通设施对空间资源利用的需求。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和规划统筹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十二)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管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指导林业项目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林业产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公益林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海洋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沿海滩涂围垦开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七)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城市规划、林业、海洋等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和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指导县(市)区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二十一)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二)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湿地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二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及执法队伍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区重大违法建设认定、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四)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二十五)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贯彻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市局机关行政编制97名(其中6名用于开发区分局、4名用于通州湾示范区分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政务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协调信访工作;牵头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科技处)
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计划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评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系统内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等工作;承担局管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自然资源所建设;承担系统内目标管理考核、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等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承担机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自然资源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管理;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自然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系统内执行财经法纪、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重大事项实施审计监督;协助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务检查与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指导自然资源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六、行政服务处(监管协调处)
牵头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海洋、测绘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或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参与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相关技术审查;协调市以上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并联审批,协调办理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做好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执法结果反馈等工作;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牵头、汇总和评价工作;牵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牵头负责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拟订和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推进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九、国土空间规划局(村镇规划处)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牵头开展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发展、新型城镇化、主体功能区等规划研究,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跨县(市)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跨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与对接;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论证、审查(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查全市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专项规划;指导协调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参与跨县(市)区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牵头负责选址初审工作(含选址论证报告);负责农村发展、乡村振兴涉及自然资源与规划的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指导编制各类村庄规划和涉及乡村建设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详细规划处
负责城市详细规划相关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战略研究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工作;承担城市规划研究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开展规划研究;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参与跨县(市)区重要项目、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协调与对接;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建设规划审核处
根据市自然资源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建立的规划行政审批协同机制,负责市区(含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研究和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市区(含风景名胜区)需提交市级层面决策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复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市区经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协调联络、规划核实;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开展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市区专业性强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扩初设计会审;参与市区在建项目的复验线工作;协助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政与交通规划处
负责组织市区市政与交通规划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制定;负责市区公用设施类项目、绿地(含景观水系)、广场类项目和道路、桥梁及公共停车场等各类交通设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管线工程的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工作;牵头组织市区市政、交通类具体项目的规划研究工作,参与全市重要市政、交通类项目的协调与推进;负责市区管线工程的普查和管线数据的管理;负责公共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参与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和论证;参与全市重大公用设施与绿化、重大交通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研究。
十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
承担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街区各类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协调指导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参与市区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政策研究工作;参与涉及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审核风景名胜区及周边控制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项目及设计方案。
十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并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查(核)、报批与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十五、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区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和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六、造林绿化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林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绿化工作;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复工作、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拟订全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重大林业科技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森林资源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拟订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县(市)区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相关生态补偿制度;承担森林防火、行业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八、海域海岛管理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
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海洋强国建设等重大战略;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含沿海滩涂)综合保护利用、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参与推动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和海洋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海域使用、海岸线保护利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统筹协调全市沿海滩涂围垦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审批用海项目的专家论证,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使用监视监测和评估,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海底电缆和管道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协助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管理;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相关工作。
十九、海洋预警监测处
贯彻执行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承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市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地质矿产管理处
指导全市地质勘查工作,参与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矿业权审核、市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调处权属纠纷,监督指导县(市)区矿业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市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二十一、测绘与地理信息处
拟订全市基础测绘管理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指导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数据获取;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活动、质量,指导城市规划、不动产、海洋、林业、地下管线等测绘工作;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承担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老干部处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
2022年1月,入选2019-2021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
2022年4月,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中心窗口获得2022年江苏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2022年8月,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荣获“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称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6 15:34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