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回复
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
立法目的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有保管、租赁、用益物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解决。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该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那么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不免发生争议。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的规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决问题,所以《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占有回复请求权。《物权法》关于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善意占有人,促进物尽其用。
构成要件
占有回复请求权,又称占有返还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
所谓“侵夺”(法条用“侵占”一词),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占有的不动产被霸占均属于“侵夺”。因此,“侵夺”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核心。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注意两点:其一,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其二,对于侵夺人的继受人亦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如果侵夺人的继受人是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且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唯应注意,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的,不影响占有被侵占的物权人基于《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而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才是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抢走,甲既可以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这两个请求权系属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以下主要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请求权人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要件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目的和效力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法律性质
多有学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性质系属于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原则上应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债权可以让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等。
(一)规范目的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有保管、
租赁、用益物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解决。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该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那么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不免发生争议。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的规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决问题,所以《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占有回复请求权。《物权法》关于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善意占有人,促进物尽其用。
(二)法律性质
多有学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性质系属于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原则上应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债权可以让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等。但笔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区分的定性,不能一概认为属于债权关系应当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
内涵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对于回复请求权人有下列偿还请求权。第一,必要费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知,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得向回复请求权人要求偿还。所谓必要费用指为物的维护及保存所支出通常的必要费用,例如修缮费、饲养费等。必要费用以占有人所支出的金额为准,但其中一部分为必要费用,一部分为非必要费用,仅就必要费用使用。学说上有所谓的特殊必要费用亦即所谓的临时必要费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车被洪水淹没而支出的修缮费用,此种费用善意占有人仍有求偿权。第二,有益费用。有益费用指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支出的费用。我国《物权法》对无权占有人有益费用的求偿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善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可以求偿,但应当在占有物的现存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