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构成要件
(一)必须存在侵夺占有物的事实。所谓侵夺,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被他人非法夺取,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二)请求权人必须为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该请求权;
(三)必须针对侵占占有物的行为人提出该项请求。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将使占有人恢复对占有物的占有。
司法观点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如何理解
占有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占的情形。所谓侵占,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例如盗窃、抢夺他人物品,未经许可占有他人房产等,包括积极的不法行为和消极的不法行为。
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占有人系善意还是恶意,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非占有人,即使对物享有本权,也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例如,出租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系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占有返还请求权。出卖不动产的人将不动产交付买家后,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被第三人侵占,出卖人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其已经不是占有人。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此时原占有人应证明原占有事实。非因他人的侵占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去解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例如,遗失物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并非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以占有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返还原物请求权。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占有应受保护,侵害占有,除有违法阻却事由外,均具有违法性。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有:正当防卫、法院的执行、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等。对物享有债权或者物权并不足以阻却违法性。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私自取走具有违法性。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人未返还租赁房屋时,出租人私自将承租人的物品搬出亦属违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第1353页
案例分析
徐某、陶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
(一)案例详情
东方新天地广场系乐X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乐X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2015年3月10日与安X公司签订《东方新天地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合同》,由安X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外墙保温系统施工。2016年8月15日,乐X公司就上述工程款的结算与安X公司签订《工程款抵偿房价款协议》,约定安X公司对乐X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由安X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徐某(即本案原告)购买乐X公司开发建设的总价为5579537元的东方新天地广场4号楼401号商铺,房价款与工程款相互抵销。2018年12月26日,乐X公司向徐某交付上述房产并签署《东方新天地房屋交付流转单》。徐某于当日接收房屋,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即维X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电费等费用。
2019年1月29日,陶某就其与乐X公司、案外人瞿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一审法院,同年4月19日双方达成(2019)皖030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后因乐X公司、瞿某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陶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陶某、瞿某、乐X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乐X公司以上述房产抵付陶某在调解书中享有的全部债权,且载明案涉房产尚处于冻结查封状态。2019年10月11日,陶某与乐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10110049)并进行备案。2020年5月12日,陶某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案外人闫涛并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三年,该房屋现已装修完毕且投入使用。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徐某与乐X公司仅签订《工程款抵偿房价款协议》,未根据协议约定在30日内完成购房手续,亦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告登记,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根据协议第2.2条约定,乐X公司有权将案涉房产另行处置。综上,陶某与乐X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92元,减半收取22896元,由徐某负担。后徐某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徐某、乐X公司、维X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另查明: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大产权证。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徐某是否有权要求陶某、乐X公司、维X公司停止对案涉房屋侵占并恢复原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人民法院(2020)皖03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
二、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东方新天地广场4号楼401号商铺的侵占,拆除增建的隔墙及添附的其他附属物,并清空室内杂物,将商铺恢复至徐某接收时的状况;
三、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92元,减半收取22896元,由陶某、乐X公司、维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792元,由陶某、乐X公司、维X公司负担。
(三)专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占有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而非确定的权利。当事人提起占有保护之诉时,不问其占有背后有无本权的存在,法律直接对占有的事实提供法律保护,这是基于恢复社会秩序的需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占有应受保护,侵害占有,除有违法阻却事由外,均具有违法性。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有:正当防卫、法院的执行、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等。本案中,徐某要求陶某、乐X公司、维X公司停止侵占,需证明徐某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且其占有被违法侵占。
关于徐某是否已占有案涉房屋的问题。以物抵债,是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本案中,安X公司基于对乐X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与乐X公司签订了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指定徐某购买案涉房屋。该协议是安X公司与乐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乐X公司与安X公司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后,虽然指定买受人徐某未与乐X公司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乐X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6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徐某,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已实际履行。徐某基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陶某占有案涉房屋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被违法侵占的问题。首先,虽然乐X公司是案涉房屋的开发商,有权处置案涉房屋,但在案涉房屋已实际交付给徐某的情况下,乐X公司仍与陶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次,陶某与乐X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虽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但该协议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结果,不能产生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最后,虽然陶某与乐X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但合同备案没有准物权对抗效力,只能表明买受人正在为最终取得物权做准备,陶某占有案涉房屋仍是基于债权。因此,陶某占有案涉房屋没有正当防卫、法院的执行、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其对案涉房屋的侵占侵害了徐某对案涉房屋的占有权,徐某有权要求陶某停止侵占并恢复原状。因乐X公司、维X公司并未占有案涉房屋,徐某要求其停止侵害的请求不能成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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