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课田制,是西晋政府关于民户和官品占有土地、劳动人手限额,以及相应的田租户调制度。
历史背景
曹魏末年,日益加重的租役负担引起屯田民的反抗,官僚世族又对屯田的土地与劳力肆行侵夺。在这种情况下,屯田制已经废弛,西晋建国,“罢农官为郡县”,需要对原屯田民和原郡县民的田制赋役作出统一规定。当时,承长期战乱之余,人民死亡流移、弃本逐末,世家豪族又争相荫冒劳动人手,致使西晋政府掌握民户数远远低于东汉末年,同时又存在着大量荒芜土地。为了驱民归农,垦辟荒地,增加编户,摆脱财政困境,巩固其统治,西晋王朝统一全国后,于太康元年(280)颁布了占田令。
事件内容
关于民户占田纳赋,占田令都作了规定: ①占田,男子一人70亩,女子50亩。②课田,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课兼有课税和督课之义。政府不管民户实际占田多少,均按上述标准征课田赋。据《初学记》引《晋故事》,凡丁男当户的,课田50亩,收租4斛。其余各种民户应按比例递减。丁的标准为:男女年16~60岁为正丁;13~15岁、61~65岁为次丁;12岁以下、65岁以上为老小,不占田纳赋。边地民族输义米,户3斛,远者5斗,极边远的输算钱,每人28文。③户调,丁男当户的,每年交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当户的交一半,边远郡交2/3或1/3。少数民族输“賨布”,户1匹,远的户1丈。
关于官品的占田荫客,占田令规定:①占田,一品官占田50顷,每低一品,减田5顷,至九品官可占田10顷。②荫亲属,依品之高低,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③客,一二品可荫佃客50户,三品10户,四品7户,五品5户,六品3户,七品2户,八九品1户。另可荫1~3人为衣食客。
占田制并非真正计口授田,而只是对已占有的土地予以承认,对未占有的土地规定一个占地限额。
历史意义
占田制的实施从法律上承认了农民对原屯田土地和官荒地合法的占有权利。课田以外所占地不纳税的规定,又鼓励了农民的垦荒积极性;由于官品占田荫客有了限额,也多少抑制了官僚世族无止境地兼并土地和荫冒人口,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耕农的生存与发展,这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都是有利的。内乱旋起,占田制并未得到认真执行。但它对后几个朝代的田制赋役留下了深刻影响。
一是课税,二是课耕,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在占田数内,丁男课田五十亩,次丁男二十五亩,丁女二十亩。课田租额,每亩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只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交纳“义米”,每户三斛;更远者交五斗;极远者交“算钱”,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课田制的施行,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制颁布后,出现了太康年间(280~289)社会经济繁荣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晋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余,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余;到太康三年有户三百七十七万,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表明在占田制实行后,许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国家户籍剧增。史称当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乐业,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牛马被野,余粮栖亩”,农村经济自汉末破坏之后,一度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占田、课田制是封建国家为保证赋税剥削而制订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赋税制度。统治者允许人民占田是为了课田,课田建立在占田基础上,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占田,则无从课田,没有课田,则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义。西晋占田、课田制总结了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经验,规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的最低限额,允许人民在这两个限额之间有机动余地,从而既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劝课农桑”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
占田制的精神
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另一方面则企图使小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有限,对于官僚地主来说,可以通过品官占田荫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额的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依限占足,超过限额的,在占田令中又没有规定任何惩处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继续兼并土地,有利于士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对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毕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晋土地兼并不如两汉和东晋南朝剧烈。农民虽然名义上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但事实上仍有许多“无业”或“业少之人”。农民所受剥削也较前加重,西晋课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额比曹魏时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按法定课田数征收。
西晋占田、课田令颁布后十年,就爆发了统治阶级内争的
八王之乱,不久刘渊、石勒相继起兵,北部中国又陷入干戈扰攘的时代,包括占田、课田制在内的西晋典章制度均遭受严重破坏。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颁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课田制。
认识
对于占田、课田令文,学术界理解不一,其关键是对占田、课田的含义、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关系,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户一男一女占田一百亩,课田七十亩,合计一百七十亩;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内,即丁男占田七十亩,丁女三十亩,合百亩,分别以其中五十、二十亩为课田。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含义和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国家授田,是国有土地;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获物归己,但课田是国有土地,收获物全部归政府,即劳役地租。持这种意见的人中,有的认为课田不是劳役地租而是实物地租。一种意见认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种限制占垦土地于一定数量的办法。持“限田”说的学者,也有认为占田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意见认为占田(含课田)是私有土地;还有的学者主张课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赋税制度。由于对上述问题认识的歧异,学术界对于占田、课田制的产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认为它是西晋新制,与前代制度无关;②认为它是曹魏屯田的继续和发展;③认为它是汉代“限民名田”的发展;④认为它是战国秦汉以来占田制度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