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卢埃林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
卡尔·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1893年-1962年),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生前曾任耶鲁、芝加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美国《统一商法典》起草人。
主要著作
有:《棘丛——法律及其研究》(1930年初版)、《晒延人方式》(与霍贝尔合著,1941年)、《普通法传统——上诉审》(1960年)和《法理学:现实主义的理论和实践》(1962年)。
论文研究
卢埃林在30年代初的一篇题为《现实主义的一些现实主义——答庞德院长》的论文中,较全面地阐述了现实主义法学,特别是他本人关于法律概念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现实主义法学有以下9个特征:
1.法律是不断变化的,是由司法创造的。
2.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应不断研究各部分法律的目的和效果。
3.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比法律变化更快,因此要不断审查各部分法律是否与社会需要相适应。
4.为了研究起见,可暂时划分“实然”(is)和“应然”,意思是在确定研究目标时,必须诉诸价值判断,但在研究“实然”本身时,对有关事物关系的观察,说明和确立应尽可能不受观察者意愿或伦理观念所支配。
5.对以传统法律规则和概念来说明法院和人们的实际行为抱怀疑态度。
6.与以上特征相应,对法律规则在法院判决中起重要作用的学说也抱怀疑态度。
7.主张将案件和法律情况作比过去更狭的分类。
8.坚持从法律效果来评价法律。
9.坚持以上述方针持久地和有计划地解决法律问题。
从这些特征来看,现实主义法学与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主要差别是在以上第5、6两个特征上,也即对法律规则的看法上。庞德关于法律的概念中包括了法律规则的划分,而现实主义法学却对法律规则的作用和地位持有较为特殊的看法。
卢埃林的法律概念又是什么呢?他认为,社会上充满了纠纷,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纠纷,待解决的和应预防的纠纷,它们都诉诸法律,成为法律的事务。“那些负责做这种事的人,无论是法官、警长、书记官、监管人员或律师,都是官员。这些官员关于纠纷做的事,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本身。”这一法律概念包括了他的两个基本思想:一是解决纠纷,二是官员行为。
他又指出,人们在讲法律时往往想到犯罪而不是纠纷。但从逻辑上讲,犯罪也是一种纠纷问题,而且纠纷是一个比犯罪更大更重要的范畴。从数量上讲,法院中的刑事案件远远少于一般民事案件。一般人还认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而且还有些法律看来也是与纠纷无关的。例如收入税申报单必须用同一格式的规则主要是为了方便而不是为了避免纠纷;电梯通道必须装上栏杆的规则主要也是为了避免伤亡,而不是避免纠纷。而且随着文明的发展,在愈来愈多的法律中,纠纷会日益消失,中心问题会成为对事务的安排或促使事情办得更迅速、容易和安全。但不管是否关于纠纷,或关于遗嘱何时生效等等,主要问题是官员将做什么,他们关于纠纷或其他任何事将做什么。他们所做的事有一种常规性(regularity),借此可以预测他们或其他官员以后将做什么。
在很多情况下,这种预测不能完全确定。因而特别对律师来说,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研究如何使官员做你想要他做什么事。在这里,“规则”就显得重要了。因为法官认为他们必须遵守规则,人们也很同意他们这种想法。当然,当我们听到法官说他们必须受法律规则约束,必须遵守规则时,我们一定要将他们所说的和他们所做的加以比较,看他们的言行是否一致。总之,我们所必须研究的“法律”就是他们的行为以及可用以影响他们行为或我们如何对付他们行为的手段。在所有这些问题上,“规则”之所以重要仅在于它帮助我们了解或预测法官将做什么或帮助我们使法官做什么事。
卢埃林在30年代初所提出的法律就是官员关于纠纷的行为这种观点不断受到西方很多法学家的批评。因此,他在《棘丛》一书1950年版中,对上述观点作了某种修正。他说,他当时讲的那些话对任何一个律师来说,都代表了一个深刻的和往往是可悲的真理,这就是律师可以为他的当事人得到实际上能得到的东西而不能再多了。对任何诉讼人来讲,它们表示了一个更深刻的甚至往往是更可悲的真理,即不能实现的“权利”比没有用处理坏;它们是拖延不决、费钱和令人痛心的骗局。“然而,这些话是并未完全展开的不幸的话,充其量显然是对全部真理的一个很片面的陈述。”因为法律的一个职责多少是控制或指引官员。
有些西方法学家对卢埃林学说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则上,认为他否认或贬低规则的作用。同时,在现实主义法学家内部,弗兰克还将卢埃林列为“规则怀疑论者”的主要代表。但卢埃林本人却一再辩称,他从未否认过规则的存在。到底他对法律规则如何看法?他所讲的法律规则又指什么?看来问题的关键是:他早在30年代初提出法律是官员关于纠纷的行为这一论点时,就已仿照庞德关于“书本上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法律”(law in action)之分的观点,划分“纸面规则”(paper rule)和“实在规则”(real rule)。“人们要决定纸面规则中有多少是实在规则,有多少仅仅是纸面规则。要了解实际司法行为,要将纸面规则和实际加以比较。还要注意法官和律师在辩论中对纸面规则的用法以及这种规则的官方地位对判决的影响。”
他还认为,纸面规则的存在仅意味着它们有适用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是重要的,但有决定意义的是实际适用。认为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观点也是一种虚构。事实上,大部分规则仅在有限范围内适用,主要应考虑真正适用的范围,即官员适用的行为。显然,在他看来,法律规则有纸面的和实在的两种,纸面规则的作用是有限的,真正适用的是官员的行为。
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中也包括了一些颇有启发或值得借鉴的观点,例如他强调应研究法官和其他官员在执行法律时的实际行为,研究法律不应仅限于研究“纸面规则”而不顾“实在规则”;他从法律、司法制度上对保障上诉法院判决可估性的因素的分析;他对上诉法院判决风格的研究,等等。
参见:沈宗灵: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9 08:4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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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
论文研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