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设置的专门国际刑事法庭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庭址在坦桑尼亚阿鲁沙。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955号决议设立了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简称“卢旺达刑庭”)。卢旺达刑庭于1995年正式成立。
名称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
Tribunal pénal international pour le Rwanda (TPIR)
Urukiko Nshinjabyaha Mpuzamahanga rwagenewe u Rwanda
卢旺达大屠杀惨案
1994年4月7日,震惊世界的卢旺达大屠杀开始。在其后的约100天里,有80万~100万人惨死在弯刀,锄头,棍棒和火器之下,一半多的图西族人口被灭绝,其杀人的速度数倍于当年纳粹党毒气残杀犹太人的速度。
国际社会(以美国、法国为主)没有及时干预。
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说:20世纪90年代卢旺达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所发生的大屠杀是整个人类的耻辱。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2月23日宣布每年的4月7日为“卢旺达大屠杀国际反思日”。
主要职能
卢旺达刑庭的职能是起诉和审判两类犯罪嫌疑人,一类是在1994年一年间在卢旺达境内实施了灭绝种族及其它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包括非卢旺达国民),另一类是在同一时期在卢旺达的邻国境内实施了此类罪行的卢旺达人。刑庭的管辖的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
组织机构
卢旺达刑庭由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卢旺达刑庭设3个审判分庭和1个上诉分庭,由16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时期内)9名审案法官(ad litem judge)组成。每个审判庭由3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时期内)6名审案法官组成。卢旺达刑庭的上诉庭同时也是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上诉庭,组成上诉庭的7名常任法官中,2名来自卢旺达刑庭,另外5名来自前南刑庭。
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自卢旺达刑庭建立以来,其检察官一直由前南刑庭的检察官兼任。2003年8月,安理会在关于“完成战略”的决议中,决定增设卢旺达刑庭检察官一职,并由其组建卢旺达刑庭自己的检察官办公室。
书记官处负责卢旺达刑庭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书记官长领导。
主要活动
自1995年11月卢旺达刑庭提出了第一项起诉以来,刑庭已对22名被告作出判决,其中9名被判处终身监禁。到2004年年底,刑庭审结和审理中的案件将涉及48名被告。2003年有21人在押候审。
2003年8月,安理会通过第1503号决议,要求卢旺达刑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落实“完成战略”,即在2004年底完成所有的调查和起诉,2008年底完成所有案件的一审,2010年完成上诉案件的审理。
卢旺达刑庭运作以来,审判了卢旺达前总理坎班达、14名前政府部长和其他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对卢旺达及其周边地区的和平和民族和解发挥了积极作用。卢旺达刑庭的判例对国际刑法的实体和程序法都有深远影响。另外,卢旺达刑庭在证人保护、羁押设施以及辩护律师的管理等方面也积累了宝贵经验,对刚刚开始运作的国际刑事法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与中国的关系
李浩培王铁崖曾担任前南刑庭上诉庭同时也是卢旺达刑庭上诉庭的法官。
法律文件
第955(1994)号决议
1994年11月8日安全理事会第953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前关于卢旺达局势的所有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根据1994年7月1日第935(1994)号决议第3段提出的报告(S/1994/879和S/1994/906),并注意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卢旺达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S/1994/1157,附件一和附件二),
表示感谢第935(1994)号决议所设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秘书长1994年10月1日的信(S/1994/1125)转递的专家接员会关于卢旺达境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初步报告,
再次表示严重关切有报道指出卢旺达境内广泛发生种族灭绝和其他有计划的、公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断定这一情况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仍然构成威胁,
决心制止这种罪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对上述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深信在卢旺达的特殊情况下,起诉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能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并有助于民族和解以及恢复和维持和平的进程,
相信设立国际法庭来起诉应对种族灭绝和上述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将有助于确保遏止并切实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还强调需要国际合作以加强卢旺达的法院和司法制度,特别是考虑到这些法院需要审理大批嫌疑犯,
认为第935(1994)号决议所设专家委员会应继续紧急地收集有关卢旺达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证据的资料,并应于1994年11月30日以前向秘书长提出最后报告,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收到了卢旺达政府的要求(S/1994/1115),兹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专为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卢旺达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 期问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并为此目的通过本决议所附《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
2.决定所有国家应根据本决议和《国际法庭规约》,同国际法庭及其机构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国家应根据其国内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执行本决议和《规约》的规定,包括各国有义务尊从审判分庭按照《规约》第28条发出的援助要求或命令;并遭各国不断向秘书长通报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3.认为在按照《规约》第26和27条作出决定前,应先通知卢旺达政府;
4.促请各国、政府问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国际法庭捐赠款项、设备与服务,包括提供专家人员;
5.请秘书长紧急执行本决议,特别是尽早作好切实安排,使国际法庭有效发挥职能,包括向安理会建议国际法庭庭址的可能地点,并定期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6.决定国际法庭庭址应由安理会考虑到公正与公平和行政效率,包传讯证人,以及节省开支等因素,并须经联合国和庭址所在国订出妥善安排并经安全理事会认为可以接受,作出决定时应考虑到国际法庭如果为了有效执行其职能而认为有此必要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并决定在可行和适当时,将在卢旺达设立一个办事处并进行诉讼,但须订立类似的适当安排;
7.决定如有必要,将考虑增加国际法庭法官的人数和审判分庭的数目;
8.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0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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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名称
卢旺达大屠杀惨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