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是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
背景介绍
而在当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其发展对推进低碳经济的作用巨大。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广泛运用,可以大大减少纸张、能源使用等,从而减少碳排放量。
简介
印章在我国约有3000年的使用历史,一直是政府和个人的重要信物。为适应电子签章和互联网融合应用发展的需求,2003年开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共同建立了中国电子签章公安鉴定统一平台。北京印信通为该平台运营机构,对电子印章的推广和使用提供服务,目前已在辽宁省开始试运行。由于在践行低碳经济中表现突出,印信通获得了第十三届北京科博会“中国低碳环保贡献奖”。
印信通全体成员积极响应国家低碳环保的号召,率先与
中华环保基金会共同成立“印信通环境保护基金”,支持中国环保公益事业的发展,倡导无纸化办公,保护环境,使用一枚电子印章,节约一片绿色森林。
捐赠仪式
2010年5月28日,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宣布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联合成立印信通环境保护基金。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出资500万元,用于环保公益事业建设。
首届创意大赛
启动仪式
2010年7月2日,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学生联合会联合主办的“印信通”首届大学生低碳环保创意大赛(辽宁赛区)活动在沈阳启动。此项活动,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印信通环境保护基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辽宁代表处、共青团辽宁省委学生部、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具体承办。大赛面向辽宁地区各高等院校学生(含大专、本科、研究生),征集以低碳技术、生态保护、循环利用等为内容的环保低碳创意方案。
据主办方介绍,大学生是一个充满朝气和最富创新精神的群体。在国家经济转型和的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大赛旨在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发现创新型人才或团队,征集具有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环保产业的创意方案,鼓励大学生在环保领域的创新想法及实际行动,引导大学生环保创业的方向,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
本次大赛计划分初赛、复赛、决赛三个阶段。初赛将从可行性、创新性的角度筛选出100个创意方案,设置入围奖。复赛将从100个入围奖中,通过对创意人环保知识的的考证,遴选出20名晋级奖。通过两场决赛,最终决出前10名和一、二、三等奖。大赛将从2010年7月15日开始征集作品,于2010年9月26日结束。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始终关注大学生的环保活动,近年来先后对全国80多所高校的环保社团进行小额资助,推动了大学生环保社团的健康发展。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李伟秘书长介绍,这次针对大学生征集环保创意方案,旨在鼓励大学生树立环保创新意识,激发他们创业的热情,在当前面临社会大学生就业压力严峻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课题研究、思考就业方向有着积极的意义。
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认证中心副总金素立说: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企业的责任。做为“印信通环境保护基金”的捐赠方,一方面我们要做好自身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同时也有责任回报社会,支持中国的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我们资助这个项目就是想从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这个群体着手,挖掘和发现创新型人才,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获奖名单
一等奖
夏应标
璇静之光
自发电门灯
沈阳工业大学
王可佳
秸秆绿色炸弹
大连工业大学
二等奖
刁云超
绿光创意小组
染料敏化太阳能电池的制作
大连工业大学
孙田同
欣荣创业团队
绿色环保卫生间
大连工业大学
李尤
Greener
秸秆饭盒创业计划
辽宁大学
三等奖
裴岩明
绿色照明团队
基于PWW技术的自动调光LED照明灯
大连理工大学
韩宏宇
低碳电脑(台式兼容机)
沈阳工业大学
王英俊
慧光创业团队
新型环保长余辉发光材料
大连民族学院
覃广耀
绿翼团队
镁合金高速机床主轴轴承保持架
沈阳工业大学
李代龙
水之源环保高科团队
楼宇漏水智能网络监测系统—“智能节水眼”
大连大学
优秀奖
王晓兰
Green Garden
环保节能木制房屋
沈阳工业大学
赵欣
梦之队
指甲草天然染料的提取纯化及其在纺织上的应用
大连工业大学
兰可义
瑞明队
公共场所LED节能照明系统
大连民族学院
王天新
梦之队
健康节能饮水机
大连民族学院
王越
GGE团队
小容量绿色能源发电系统
大连工业大学
尚业华
千分尺团队
空调外置节点装置
大连民族学院
张剑
Luffa队
绿色多功能“丝瓜络”无纺壁纸
大连工业大学
徐娜
水泽创业团队
透水砖创意计划
大连工业大学
张松
海洋大学代表队
智能化太阳能供暖与制蒸馏水装置
大连水产学院
王磊
低碳环保卫士
废旧电池集中回收的创意方案
大连民族学院
颁奖仪式
10月20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在沈阳举行了辽宁地区大学生低碳环保创意大赛颁奖资助活动,资助金额达到66万。其中沈阳工业大学的“自发电门灯”和大连工业大学“绿色秸秆炸弹”环保创意分别获得10万元资助。
重奖目的在于鼓励创新
此次大赛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联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共同主办,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公益捐赠。活动自7月2日启动,历时三个多月,共收到来自沈阳、大连、抚顺、丹东、锦州等城市近百所大学的参赛作品200多份,内容涵盖了农、林、牧、渔、建筑交通、信息文化等领域的低碳节能、绿色生产、生态恢复等环保课题,创意新颖、涉及面广,充分展示了当代大学生关注环保、勇于创新、敢于实践、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和社会责任感。大赛组委会本着公正、负责、权威的精神,组织环保、高校和企业界的20多名专家对参赛方案进行评审,最终评出一、二、三等奖10名、优秀奖10名和纪念奖80名。
鼓励大学生参与辽宁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
大赛首先选在辽宁地区高校开展,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辽宁省作为传统老工业基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长期的工业发展和资源贡献,使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走出一条新型的绿色发展之路,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辽宁成为了社会的共识。近年来,通过重污染企业搬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升级,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一批新型环保产业开始起步。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发动和培育大学生参与环保创意活动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不仅有活跃的思维和进取的精神,同时也是社会潮流的引领力量,尤其是置身在建设生态辽宁的环境中,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能在环保产业创意方面进行探讨和实践,无疑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学生创业就业产生积极的作用,是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大学生环保创意可实现转化成为亮点
在评选获奖作品中,不乏有操作性很强的方案,有的经过组织策划后可形成产业,有的则无需复杂的程序和较大的投资即可投入运行。如“自发电门灯”方案利用我们每天进出的门轴转动,在进行很小的投入和安装改进后,就能实现动能向电能的转换,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服务。“绿色秸秆炸弹”方案,利用秸秆粉碎技术对种子的包裹,通过飞机播洒或人工播种,即可在沙漠和荒芜地区植被种植进行生态恢复。“太阳能智能交通信号灯”方案,在城市交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太阳能为城市无以计数的信号灯提供电量,对城市节能减排具有积极的作用,等等。一些感兴趣的企业正在与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洽。实现创意方案到生产实践的转化,以此带动环保产业的发展,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这也是环保公益资助的最终目的。
公益资助的大门常打开
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相关领导介绍,这次大赛虽然结束了,但是希望大学生把实践环保的行动继续下去,把环保公益资助的资金使用好,真正能够实现方案到实践的转化。同时表示,目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正在开展“绿动未来”项目,将对全国高校环保科研应用技术项目进行支持和资助,希望辽宁地区的高校大学生继续参与。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