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文官制度
英国殖民政府建立的官僚政治制度
印度文官制度,英国殖民政府为统治印度而建立的官僚政治制度。
简介
文官制度首创于英国国内,19世纪推行于印度,使殖民地国家的高级官职为英国殖民当局控制。英国东印度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在早期业务活动中曾雇用英国青年担任公司的书记、管事、商务人员、审计员、帐务员等。他们由公司董事推荐。被遴选的人员多与公司股东有密切关系,年龄在20岁以下,很少受过教育,薪俸亦低。公司职员犯贪污和舞弊等罪行的屡见不鲜,为此,公司要求他们签订契约以保证忠诚地为公司服务。在克莱武第二次任孟加拉省督期间(1765—1767年),公司首次实行这种契约制度。在哈斯丁斯任英印总督期间(1774—1785),建立了与商业分开的印度文官制度的基础,但由于他不恰当地任命了一些有势力的人物为印度高级文官,因而败坏了这种制度。康沃利斯总督任内(1786—1793)正式采纳立约文官制度。实行高薪待遇、严格监督,任命他们担任所有高级官职,垄断管区行政、司法和外交等方面的重要职位。从1853年开始实行在伦敦举行公开的印度文官考试制度。1858年《维多利亚女王宣言》规定:凡女王治下的臣民,无论是欧洲人或印度人都可参加印度文官考试。1861年的《印度文官法》重申此义。但英国仍限制印度人担任官职,例如1877年规定,报考者最大年龄为19岁,使印度人很难通过这种考试而被录取。这引起印度人强烈不满,导致“文官运动”。1879年准许不经过文官考试任用印度人为高级官员的法令生效,但不得超过1/6。1886年以后废止“法定文官制度”,印度国家机构的重要官职仍由英国人垄断。印度协会为改变这一状况,1877年发动全国性政治运动,要求提高文官考试年龄,在英国和印度同举行考试。国大党在其早期活动中也把改革文官考试制度列为政治纲领之一。1922年英国政府实行除通过伦敦文官考试任用印度人为文官外,也在印度举行补充新文官的考试制度,从而接受了印度人呼吁达半个世纪的要求。同年,英国首相在下院宣称“印度文官制度是印度宪政结构中的钢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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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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