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条例是英国政府为将庞大的军、政费用转嫁殖民地人民于1765年颁布的征税条例。规定凡北美殖民地的一切商业文件和合法证书、执照、报刊、杂志、广告,均须贴上印花,违者受罚。伪造印花者处死刑。这种印花税额很重,它的实施损害了殖民地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引起反抗印花税的广泛斗争。
七年
战争后,英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控制殖民地和镇压
印第安人,派遣一万名
军队常驻
北美,由当地负责全部开支。1765年3月22日,英国
国会通过的印花税条例规定,北美殖民地的
印刷品包括
报纸、
书刊、
契据、
执照、
文凭、
纸牌、入场券等均需加贴印花税票,税额自2
便士到几
英镑不等,违者
罚款或监禁。该条例定于11月1日起生效。印花税条例遭到殖民地
人民的强烈反对。殖民地人民坚持只有通过他们自己的
议会才能作出
征税决定。
自由之子、
自由之女等秘密
会社组织起来,带领
群众捣毁税局,焚烧印花税票,把税吏身上涂满
柏油、粘上羽毛、游街示众。11月印花税法生效前,全殖民地税吏都被迫
辞职。1765年10月,在
纽约召开全殖民地反对印花税法大会。会上通过拒绝向英交纳印花税等14项
决议。为抵制印花税条例,全殖民地展开抵制英货
运动,从而导致英国对殖民地的
出口额大幅度下降。英国30个
城市的
商人和
制造商联合向议会上书请求废除印花税法。
英国议会于1766年3月18日,最后通过废除印花税条例的决议。
(香港条例),是《香港法例》之一,第117章。《香港法例》指定一些法律文件必须向香港税务局交付印花税,否则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诉讼时,法庭不会受理。 而且迟交印花税款必需事前经批准,否则将被重罚。详见《印花税条例(香港条例)》
相比于
利得税,香港的
印花税相当平宜。 但是大额交易也可以是天文数字。 例如一宗
避税个案:Arrowtown Assets Ltd,一家地产发展商合营购买房地产,向卖方以
配售股份(即是非金钱交易方式)等步骤,务求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45条,节省支付印花税额$3.3亿
港元。 结果因为反避税原则,
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是项计划触犯普通法中称为“拉姆齐原则”The Ramsay Principle,而最终仍需缴付巨额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