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经济学中,
生产者亦称厂商或企业,指能做出统一生产决定的单个经济单位。
个人企业家往往同时就是
所有者和
经营者。个人
业主的利润动机明确,强烈;决策自由、灵活;企业规模小,易于管理。但
个人企业往往资金有限,限制了生产的发展,而且也较易于
破产。
合伙制企业指两个人以上合资经营的厂商组织。相对于个人企业而言,合伙制企业的资金较多,规模较大,比较易于管理;分工和专业化得到加强,而对于多人所有和参与管理,不利于协调和统一;资金和规模仍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欠稳定。
公司制企业按
公司法建立和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厂商组织,是一种重要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由股东所有,公司的控制权在董事监督下的总经理手中。在资本市场上。公司企业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融资组织形式,它主要利用发行
债券和股票来筹集资金。其中,公司债券是公司作出的债权凭证,或者说,是以公司作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偿还一定固定数量的货币,并按期付息的许诺的方式,从居民户或其他厂商那里借款。债券所有人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也不参加管理。公司股票是由公司发行的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票面价值的投资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有权利参加公司的管理和索取公司利润,也有义务承担公司的损失。由于公司制企业能够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的形式筹集大量的资金,所以,公司制企业资金雄厚,有利与实现规模生产,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分工与专业化。而且公司的组织形式相对稳定,有利于生产的长期发展。但公司组织往往可能由于规模庞大,给内部的管理协调带来一定的麻烦。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管理者在经营上能否符合所有者意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