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技术可行性有关的基本条件,主要有:①厂址在电网布局中的合理性;②具有可靠的可供
核电厂有效排热的冷却水源;③具有满足特殊运输(重大设备部件和乏燃料运输)的条件;④满足工农业布局(包括与邻近工矿企业和城镇的关系)的合理要求;⑤具有足够的用于建设的可用地面积(包括施工场地)。
与安全性有关的基本条件主要有:①不存在影响核电厂安全并且又无有效工程措施可以解决的特征或因素,包括地表断裂影响,溶洞或采空区(包括蕴藏易溶盐类如食盐、石膏等矿产的地区),地基液化及严重沉降,影响厂址安全的其他特征(如火山活动,斜坡不稳定性,在地下大量抽、注液体)以及影响厂址安全的可能的严重人为事件(如飞机坠毁,化学品爆炸和着火)等;②由厂址特征(人口分布、地震、水文、气象等)导致的潜在事故后果在可接受的限值内;③可实施核事故应急计划。
与经济性有关的基本条件主要有:①与场地平整有关的土、石方量,开挖周期及开挖投资的可接受性;②取、输水及排水构筑物的工程量小,施工周期短,投资相对少;③新、改建交通运输设施的工程量小,施工周期短,投资相对少;④占地(特别是占用良田)、移民(特别是搬迁集中居民点和工矿企业)的数量和费用相对少;⑤由厂址特征引起的附加工程(如地基处理、防排洪措施、不稳定斜坡处理、抗震和抗外部人为事件等)的费用相对少;⑥由厂址特征引起的附加运行费用(如供电及输配电工程、线路损耗、取排水运行费、防排洪设施维修费、交通运输设施的维修管理和运行费等)相对少;⑦由厂址特征引起的三废和乏燃料处置费用相对少;⑧建立核事故应急设施的工程费用和常备费用相对少;⑨与厂址特征有关的总投资和总运行维修费用相对少。“相对少”的含义是针对几个可供选择的在技术上可行、在安全上可接受的厂址同其他厂址相比较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