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段
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
历史地段是指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历史沿革
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 历史地段占有很大的比重和重要的地位。国际上保护历史地段的作法始于20 世纪60 年代, 虽然欧洲文物保护的立法始于19 世纪末,但保护历史街区却晚得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经过一段恢复, 经济重新振兴, 人们对历史遗产保护有了更高的认识,保护的概念逐渐扩大、深化,从单体建筑扩大到周围环境以至历史地段(王景慧,1998)。
法国
1962 年颁布了《马尔罗法令》, 确立了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1975 年《城市保护法案》确定了要保护一些城市的中心区。至今已有国家级的保护区85 处,约5000 公顷。
英国
1967 年公布了《城市文明法令》,规定将有特殊建筑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地区定为保护区。保护区
由城市的规划部门指定, 国务大臣也可以直接指定。保护的规模大小不等, 有城市的中心区、广场, 有传统的
街道和农村。自1976 年指定了第一批保护区以来,至今全国有7300 处。
日本
1975 年修改《文化财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法律规定, 对那些“传统建筑集中, 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地区”,由城市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通过城市规划确定为保护区。国家选择价值较高的定为国家级保护区,称为“重要的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现有国家级的保护区43 处。它要求:传统建筑
群从整体上看是意匠优秀的, 地段的规划格局要保持着传统的状态或与周围的环境一体、反映出地方特色的。
新加坡
1989 年开始划定保护地区, 成片地保护旧城中有传统特色的街区,法律规定保护建筑物的外形,但不限制其使用功能的改变。
国际相关文件
威尼斯宪章
在1964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中,已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宪章》指出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文件中“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括建筑本身,“还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保护修复的要求很严格“, 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品来保护”。文件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 从平面、立面到室内装饰、雕刻等, 强调保护全部历史信息。《威尼斯宪章》中也提到了要保护“历史地段”, 它指的是“文物建筑周围的地区”, 保护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是一样的。由此可以看出《,威尼斯宪章》中所说“历史地段”和我们所说的“历史街区”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华盛顿宪章
1987 年10 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又通过了《华盛顿宪章》,对《威尼斯宪章》中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有了重要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给“历史地段”的定义是:“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 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它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 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
值。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
(2) 建筑物和绿化、矿地的空间关系;
(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 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
(4) 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
(5)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
原则和方法
《华盛顿宪章》文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统筹考虑
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各层次计划的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
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
.立法保障
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并要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保证规划的实施。
.完善设施
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
.无车环境
要控制汽车交通, 在城市规划中拓宽汽车干道时, 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地建设停车场, 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它的环境。
.风貌协调
在历史地段安排新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 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 但新的建筑要考虑其在地段中的空间布局、体量、尺度和与传统特色的协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7 10:54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