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和旅游部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基本内涵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目标而建设。保护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建立。试验性阶段的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条件成熟时正式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系统是文化与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构成的相互作用的完整体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整体性的特点。加强文化生态的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为此,国家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历史沿革
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2007年9月,文化部公布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建设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010年,文化部提出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7年到2018年,全国共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先后获批设立。由于尚处试验性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2018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布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区、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023年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的公示 》,5家入选。
2023年1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区、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区(陕西省榆林市)、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区(山西省晋中市)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023年7月17日,文化和旅游部公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5地入选。
2023年7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区、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陕西)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保护区
实验区
参考资料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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