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局,又叫“厘捐”,或“厘金税”,是清政府对通过国内水陆要道的货物设立关卡征收的一种捐税。相当于现在的税务局。各省设立厘金局卡以咸丰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计总数当在三千处左右,光宣之际,全国局卡总数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处左右。
在十九世纪中叶,清王朝面临内忧外患,国库亏空的困境,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军饷,竟大开“烟禁”,特别准许开通收取鸦片、土产、百货、花税的税种。这种税被老百姓俗称为过道税和落地税。因为税种的税率是按货物价格值百抽一,1%为一厘金。厘金的征收方法为两种“一为活厘(又叫行厘),一为板厘(又叫坐厘)。活厘属于通过税性质,抽之于行商,板厘属于交易税性质,抽之于坐商。
各省开办
厘金之初,因为多由军营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构经理其事,后来才普遍设立专局总理厘务。各省总局名称不一,有捐厘局(淞沪)、厘捐局(金陵、天津)、牙厘局(苏州、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湖北)、厘金盐茶局(湖南)、厘金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税厘局(福建)、厘税局(陕西、河南)、筹饷局(山西)。总局之下,设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设正局或正卡,经理抽厘。其下所属征收机关有分局分卡。广东主要抽厘机关不称局而称厂,厂之下有分厂分卡,相当于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缉私机关,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厘厂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咸丰五年(1855)以来,所役厘金局卡曾达四百八十余处;由扬州至淮安不过三百里路程,中间设有八个厘卡;苏州至昆山不过五十余里,竟有四处收厘卡。先前商人从事省际贸易贩运货物,从汉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芜湖、江宁、镇江、上海六处常关征税,自厘金制度兴起后,由汉口至上海,据《申报》评论:“厘卡之多,犹不止倍于税关之数,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于税关之吏役。”当时统兵人员私设厘卡抽课,未经入奏者极多。
各省设立厘金局卡以咸丰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计总数当在三千处左右,光宣之际,全国局卡总数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处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滥。厘局差事最优,据说得一厘差,每年可获万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场中竟有谓“署一年州县缺,不及当一年厘局差”之语。厘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蚀朘削而得此巨款。
厘金税率、抽法及年收入 厘金税率,各省极不一致。厘金开办之初,如湖北按货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为率;上海则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办法,各省亦各有规则。时人揭露:“各省厘捐章程不一,大约厘之正耗,较常税加重。”例如安徽从咸丰三年起开办征收茶叶税厘助饷,税率从量计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税比原定税负增加二点七倍。厘捐如此繁重,既阻碍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产发展。同时,“各省厘捐章程不一”便于对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经手厘金的委员和吏役上下其手,“从中私饱”。
厘金每年收数,同治七年以前各省对户部照例“不造报销”。根据有关官书档案材料计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匣金岁入最低数,在同治三年以前每年当在一千三百六十万两上下,最高可达到一千九百八十三万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时期,比清朝政府原来岁入额数约高出三倍至四倍。这笔巨大的新税源填补了咸丰年间财政的匮乏。同治三年前后,江苏、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广东等省的厘金收入,几乎全部用作镇压农民起义的军事费用,特别是湘军和淮军的饷源,自始至终以搜刮厘金为基础。同治五年以后,各省厘金收入尽管开始日渐减少,但在各省厘金开支中用于军费部分仍占较大的比重。光绪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计银一千一百七十多万两,宣统三年(1911)达四千三百一十八万多两。
厘金创始之初,本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间,清廷臣工多有整顿备省厘金革除积弊的奏议,厘金曾经一度者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经常正税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