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责任
早期侵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原因责任是指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侵害结果即应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结果责任原则源自古代的同态复仇惯例,是早期侵权法上的基本原则,18世纪以后,为资产阶级民法所废弃,而代之以过错责任原则。
结果责任不同于现代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前者是文明不发达社会中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反映,体现了漠视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法律责任观念;后者则是近现代社会的产物,是对过错责任制度的例外或补充。又称“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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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2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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