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是
厦门市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本届大会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市人大代表299名,任期自2017年1月始。
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选举或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等。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议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制定和颁布
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宪法、法律以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市立法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四)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罢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选出或罢免的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