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网络零售企业协会于2010年03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吕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立“行规行约”;组织培训服务;发布经贸信息,举办展洽活动;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事务等。
协会简介
厦门市网络零售协会于2010年3月成立,是从事网络零售经营、服务、研究、教学活动以及流通领域信息化的行业服务单位。协会业务接受主管单位
厦门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
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随着新零售业态的不管发展,互联网应用工具的使用将为零售业的融合及升级起更大的促进和加速作用,“互联网+零售”将为零售业态带来不断惊喜和客户体验,同时网络化不单指电子商务,也表示了零售业通过网络化实现量子营销及拓展的良好前景。
业务范围
建立“行规行约”,搭建平台,促进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合法权益,发布政府政策,举办展洽活动,组织培训服务,互相交流经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承办厦门市政府交办事务等。
入会流程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报送申请材料(含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发送至协会秘书处;
三、秘书处初步审核(审核若未通过,补全资料,重新发送);
四、审核通过(三个工作日内)秘书处邮件通知;
五、会员缴纳会费;
六、秘书处开具正规收据;
七、发放会员证书。
入会条件
1、有意愿加入协会;
2、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
3、按规范执行本协会公布的相关决议;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费缴纳标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厦门市网络零售企业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Network Retailing Assosiation.英文缩写:XMNR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厦门市从事网络零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市网络零售企业(NRA),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为会员和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网络零售(NRA)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厦门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
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23号裙楼三层B21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引导会员认真遵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有关网络零售(NRA)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厦门市网络零售商行业的“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 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互相诋毁、互挖墙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积极打造厦门网络零售(NRA)行业的诚信形象。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网络零售(NRA)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网络零售(NRA)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网络零售(NRA)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网络零售(NRA)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共同推动我市网络零售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搭建平台,促进会员间、会员与政府间以及会员与外地企业的交流,促进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网络零售(NRA)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网络零售(NRA)商务牵线搭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强与国内其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网络零售(NRA)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网络零售(NRA)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网络零售(NRA)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建立网站;
(九)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依法在厦门市注册成立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零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网络零售企业的专家学者。
(四)有志为我市网络零售(NRA)行业发展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A)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B)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理事会负责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行为特别恶劣的,理事会有权在协会内部发通告批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 3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聘请顾问。顾问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7年 03月0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网络零售企业协会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