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知事公署
民国初年各县的行政机关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县设知事公署。1914年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
机构简介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县设知事公署。公署设:内务课,主管民政事务;劝业课,主管实业;司法课,主管民刑诉讼;财务课,主管财经;钱粮柜,主管征收田赋税契;警察署,主管地方治安;典狱署,看押囚犯;巡察教待所,培训警务人员;劝学所,主管教育。知事以下的职官有书记官、承审官、赋粮官,警察署长、典狱官,并沿用清制三班,八房。1914年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各课改为科,分设一、二、三四科,各配科长1人,分管民政财政、教育,军事,并设承审员、警备队长、警察局长,劝学所长、督学各1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8 21:41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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