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
经济学概念
参与制是指垄断资本家利用收买和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对企业实际控制的一种方式。垄断资本家把垄断组织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作为“母公司”。“母公司”通过收买其他公司的股票而加以控制,使其成为“子公司”。 “子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控制其他公司,使其成为“孙公司”。
简介
参与制的产生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股份公司的广泛发展有关。股份公司作为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本、合资经营企业,按股东拥有股票的多少来决定其对企业支配权力的大小。控制一个股份公司所必需的股票限额就是股票控制额。一个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越多、越分散,控制这个股份公司所必需的股票额在股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就越小。金融寡头正是通过掌握股份公司股票控制额来取得控制权。
资本主义社会里,股份公司广泛发展,其经济地位日益重要。股份公司按股东拥有股票的多少来决定投票权。因此,当一个股东掌握了多数的投票权,就可以实现对这一企业的控制和统治。按照一般原则,只有当一个股东掌握了超过半数的企业股票时,才能实现对该企业的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票发行很广,许多股东只购买了少量股票,而且分散在各地,他们很少参加股东大会,很难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决策。例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股东就多达260多万人,而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是只持有几股股票的小股东。因此,一个股东对企业的投票权即使占不到一半,也常常能够操纵股东大会。一个企业发行的股票越多、越分散,控制一个企业所必需拥有的股票份额就越小。这种能够支配一个企业所必需的股票占有额,称为股票控制额股票控制额往往只有百分之十几,甚至只有百分之几。例如,美国的埃克森公司洛克菲勒财团的核心企业,而该财团在1976年时仅握有埃克森公司2.08%的表决权。金融资本家为了能用少量的资本就可掌握企业股票控制额,往往故意缩小每一股股票的金额,使股票的发行更加分散。
主要特点
金融资本不仅可以通过掌握股票控制权直接统治一个企业,而且可以通过它已经控制的企业,用同样的办法去控制另外的企业。它在控制了一个巨大的垄断企业之后,就把它作为“母公司”,动用它拥有的资本去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并通过股票控制额把这一企业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成为其属下的“子公司”。“子公司”又可如法炮制,去控制“孙公司”。这样,就形成了金融资本进行控制的多层宝塔,居于宝塔顶端的是极少数金融寡头金融寡头通过这种层层参与,控制了大量的企业和比自己原有资本大十倍、百倍的他人资本。因此,衡量金融资本的实力时,仅仅依据它本身直接拥有的资本是不够的,还要把它所控制的他人资本也估算进去。
参与制不仅大大增加了金融资本的实力,扩大了它进行剥削的基础,而且还有利于金融资本进行投机活动。从名义上说,“子公司”和“孙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母公司”对这些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因此,金融资本可以利用“母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的参与活动为自己牟取暴利;而一旦“子公司”、“孙公司”发生亏损或即将倒闭时,“母公司”又可以及时把股票抛出,逃脱责任,避免损失。正如列宁所说:“‘参与制’不仅使垄断者的势力大大地增加,而且还使他们可以不受惩罚地、为所欲为地干一些见不得人的龌龊勾当,可以盘剥公众”(《列宁选集》第2卷,第771页)。所以,参与制的发展进一步表现了金融资本的寄生性。
实现过程
参与制的实现过程是:金融寡头通过掌握股票控制额,首先控制一些巨大的企业作为母公司;然后利用母公司所拥有的资本去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控制额,把这些企业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使它们成为子公司;再用同样的方式,通过子公司进一步控制更多的公司。如此逐级参与,层层控制,形成一个庞大的金融资本控制体系。金融寡头是这个金融控制体系的主宰者,它用少量的资本就可以控制大量的企业,控制比自己原有的资本大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资本。参与制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增强了金融资本在经济领域的统治实力,扩大了它的剥削基础,而且也为金融寡头进行投机活动提供了方便。子公司在形式上都是独立的公司,母公司对它们的业务活动不负法律责任。因而金融寡头可以利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参与活动为自己牟取暴利,如果子公司遭到失败,母公司就可以抛出股票,逃脱责任,避免损失。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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