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是指垄断资本家利用收买和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对企业实际控制的一种方式。垄断资本家把垄断组织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作为
“母公司”。“母公司”通过收买其他公司的股票而加以控制,使其成为
“子公司”。 “子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控制其他公司,使其成为“孙公司”。
在
资本主义社会里,
股份公司广泛发展,其经济地位日益重要。股份公司按
股东拥有股票的多少来决定
投票权。因此,当一个
股东掌握了多数的
投票权,就可以实现对这一
企业的控制和统治。按照一般原则,只有当一个
股东掌握了超过半数的
企业股票时,才能实现对该企业的控制。但实际上,由于
股票发行很广,许多
股东只购买了少量股票,而且分散在各地,他们很少参加
股东大会,很难参与
企业的管理与决策。例如,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
股东就多达260多万人,而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是只持有几股
股票的小股东。因此,一个
股东对企业的
投票权即使占不到一半,也常常能够操纵
股东大会。一个
企业发行的
股票越多、越分散,控制一个企业所必需拥有的股票份额就越小。这种能够支配一个
企业所必需的股票占有额,称为
股票控制额。
股票控制额往往只有百分之十几,甚至只有百分之几。例如,美国的
埃克森公司是
洛克菲勒财团的核心
企业,而该财团在1976年时仅握有埃克森公司2.08%的表决权。
金融资本家为了能用少量的资本就可掌握
企业的
股票控制额,往往故意缩小每一股股票的金额,使股票的发行更加分散。
金融资本不仅可以通过掌握股票控制权直接统治一个
企业,而且可以通过它已经控制的企业,用同样的办法去控制另外的企业。它在控制了一个巨大的
垄断企业之后,就把它作为“
母公司”,动用它拥有的资本去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并通过
股票控制额把这一企业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成为其属下的“子公司”。“子公司”又可如法炮制,去控制“孙公司”。这样,就形成了
金融资本进行控制的多层宝塔,居于宝塔顶端的是极少数
金融寡头。
金融寡头通过这种层层参与,控制了大量的
企业和比自己原有资本大十倍、百倍的他人资本。因此,衡量
金融资本的实力时,仅仅依据它本身直接拥有的资本是不够的,还要把它所控制的他人资本也估算进去。
参与制不仅大大增加了
金融资本的实力,扩大了它进行剥削的基础,而且还有利于金融资本进行
投机活动。从名义上说,“子公司”和“孙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
母公司”对这些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因此,
金融资本可以利用“
母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的参与活动为自己牟取暴利;而一旦“子公司”、“孙公司”发生亏损或即将倒闭时,“母公司”又可以及时把
股票抛出,逃脱责任,避免损失。正如列宁所说:“‘参与制’不仅使
垄断者的势力大大地增加,而且还使他们可以不受惩罚地、为所欲为地干一些见不得人的
龌龊勾当,可以盘剥公众”(
《列宁选集》第2卷,第771页)。所以,参与制的发展进一步表现了
金融资本的寄生性。
参与制的实现过程是:
金融寡头通过掌握
股票控制额,首先控制一些巨大的
企业作为
母公司;然后利用母公司所拥有的资本去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控制额,把这些企业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使它们成为子公司;再用同样的方式,通过子公司进一步控制更多的公司。如此逐级参与,层层控制,形成一个庞大的
金融资本控制体系。
金融寡头是这个金融控制体系的主宰者,它用少量的
资本就可以控制大量的
企业,控制比自己原有的资本大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资本。参与制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增强了
金融资本在经济领域的统治实力,扩大了它的剥削基础,而且也为
金融寡头进行
投机活动提供了方便。子公司在形式上都是独立的公司,
母公司对它们的业务活动不负法律责任。因而
金融寡头可以利用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参与活动为自己牟取暴利,如果子公司遭到失败,母公司就可以抛出
股票,逃脱责任,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