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商行为
交易当事人双方行为均属商行为的法律行为
双方商行为是“单方商行为”的对称。又称“两商行为”。交易当事人双方行为均属商行为的法律行为。例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行为、销售商与储运商之间的交易行为等均属此类。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始自《法国商法典》,此种分类在采取商行为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确定管辖范围的意义;其中双方商行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辖,而单方商行为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在其他国家中,此种分类仅具有学理意义。
商法法律控制
其一是商法对于各类商行为(特别是商主体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普遍适用)的一般控制或静态控制,例如商主体登记制度、商事能力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商业税收制度、商业使用人制度等等。
其二是商法对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单方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非商人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由此形成各国商法规则中特别的一类。
其三是商法对于经营性主体之间从事的各类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即所谓商法对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商人之间的交易平等、公平和一般商业秩序。
分类意义
分类的意义在于,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一方不属于商人,那么,在对其商行为的效力进行解释时,可以考虑其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及对商行为的无知,从而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8 11:16
目录
概述
商法法律控制
分类意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