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相对人为达到不同的目的而互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相对人为达到不同的目的而互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政行为。相对于单方行为、多方行为而言,又称行政合同,是双边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两个特征:(1)双方行政行为虽然也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的一般特征,但双方却是为了不同的目的,行政机关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方当事人却是为了自身的利益。(2)双方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享有某些特权,如选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变更合同,但以公共利益需要和对方当事人能因此而得到补偿为条件。
内容
1.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则是属于双方行为.
2.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3.常见的行政合同有:计划生育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0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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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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