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四种冲突规范基本类型之一,另外三种分别为:
单边冲突规范、
重叠型冲突规范和
选择型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中的概念,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使用原则,再根据此系属,结合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关的事实情况去寻找应适用的某一法律冲突规范。
此类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因而被称为双边冲突规范,它体现了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它提供了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导向的法律使用原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所涉不动产法律关系中不动产位于何国这一事实情况,就可以推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如果不动产位于我国,我国法院地适用的就是中国法,即内国法;如果不动产位于某一外国,我国法院适用的就是该外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