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就是英国和瑞典于1872年就遗产继承税问题达成的特定税收协定。
发展
双边税收正在进一步扩大。自从20世纪台作与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诞生以来,双边税收协定在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国之间缔结税收协定十分活跃。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为了解决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税收新问题,将更加重视利用这一既有的双边性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模式。这不仅仅表现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多、协定进一步扩大,而且表现在协定的内容日渐丰富。今后税收协定的内容将会有以下的增加:
1.增加协定适用新税种(如保障税);
2.将税收协定适用于新的商务活动方式(例如商务活动);
3.广泛制定新的防止国际逃避税措施(如资本弱化、套用税收协定);
4.增加税务行政协助(税款征收、税务文书的传递)以及税务争议解决新(如
国际税收仲裁)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就某一专门问题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如有关税务情报交换的协定、有关税务行政互助协定等,将进一步发展。
内容
1、 外国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对与公司、企业相关的其他经济组织判断其是否为对方国家法人居民,税务机关可暂凭其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填报的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和办理工商登记时由该企业的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等进行判定。不能提出有效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2、外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是否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我国税务机关可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第一、由该纳税人自报其在对方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受雇或从事业务的情况及其所负的纳税义务,并相应交验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护照和派其来华的公司(企业)等单位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可暂予承认,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选择、有重点的查证核实。
第二、对个别情况不明,或来自第三国或本身为第三国人,税务机关无从判定,而该纳税人又请求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必须要求其提供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材料。无法提出证据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缔约国双方都要对该个人的境内外所得进行征税时,该个人应将其职业、住所或居所,及其在对方国家所负纳税义务的详细情况报送税务机关,以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以便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根据的规定协商解决。
缔约国他方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应在提交其本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件时,填写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表,经我国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否则,税务有权先按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并准其在补办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后,再审核退回多缴的税款。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可向税务机关索取,由投资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用中英文填写,一式二份,连同居民身份证件一并送交支付人,再由支付人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发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三)中国居民身份的证明
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公司或团体)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投资所得而要在该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我国税务机关(县、市级以及以上税务机关) 应提供纳税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我国税务机关制定有统一的格式,可由该居民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填发该项证明文件。该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由该中国居民凭此在缔约国对方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一份由当地税务机关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