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清朝政府按传统却是赠赐马褂、花翎、顶戴等物,与国际惯例很不相宜。于是,清政府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于光绪十七年(1891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朝廷上奏了勋章章程,建议设置“双龙宝星”勋章。这个奏折和勋章章程、勋章图案很快就得到批准。
清光绪早期内廷御赐双龙宝星,方形,银质,面双龙图镶珐琅,中心镌刻满文,四角刻有“御赐双龙宝星”汉文字样,早于各种等级星状大清御赐双龙宝星勋章,应为光绪早期仅颁给洋员之勋章。
“双龙宝星”勋章外形为星状,以龙为标志。勋章共分五等ll级,双龙宝星以金银珠宝制作,价值不菲。不同等级的宝星,主要以其颜色和所饰的珠宝相区别。如上等第一级用赤金地,法绿龙,起金鳞,上嵌大珍珠一颗,团龙内嵌小珍珠一颗,沿边用小珍珠镶嵌一周,赤金星芒;头等第二级用金地,法绿龙,起金鳞,上嵌光面小红珊瑚,中嵌光面大红珊瑚,外镶小珍珠一周,赤金星芒。除头等第一、二级外,其余等级在颁发时还附有执照以为凭据。头、二等由总理衙门制造颁分别发给:头等第一,专赠各国之君;头等第二,给各国世子、亲王、宗亲、国戚等;头等第三,给各国世爵
大臣、总理各部大臣、头等公使等。二等第一,给各国二等公使等;二等第二,给各国三等公使、署理公使、总税务司等;二等第三,给各国头等参赞、武职大员、总领事官、总教习等,三、四、五等何处奏请颁赏即由何处照式制造颁发,执照则由总理衙门统一加盖关防。
双龙宝星奖励在一开始就是以洋负为对象酌,最后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不过,在《奖给洋员双龙宝星章程》公布以前,似乎也考虑过对本国臣民实行宝星奖励,如1881年2月李鸿章在《奏出洋肄业在事各员请奖片》中就奏请朝廷对在北洋水师任职的留洋优等毕业生赏以三等双龙宝星,按理朝廷也当允准。1881年冬公布的《奖给洋员双龙宝星章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宝星是专门赏给洋员的。双龙宝星只颁给洋员,而对国人却没有相对应的勋章奖励制度,这种重外轻内的做法明显不够妥当。然而,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才由外务部奏准双龙宝星此后不再限于颁发给洋员,对于本国外务部官员及出洋各使亦可颁发,以适应外交场合之需要。另外,还设立过一些专门性的或临时性的奖章(牌),如商勋、农工商部奖牌、北洋大臣奖牌等等。其中,商勋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设立的,共分五等,制作亦甚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