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
反倾销税或接受
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
反倾销税或
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
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
也就是说行政复审也主要针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三个构成要件来进行审查,一是关于倾销的变化;二是关于损害的变化;三是关于因果关系变化。不管是倾销发生了变化,还是损害发生了变化,因果关系的变化都有必要对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否则对有关利害关系方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