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起,构成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决定的。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而且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二条,规定了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九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第八条规定了专利法第十九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含义。
3.《专利审查指南》,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容: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4.《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发布部门:证监会,内容:第一条规定了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3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其中之一便包括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第二条规定了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某些情形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其中之一便包括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发明专利的特点
发明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自然也具有知识产权的普遍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但与其他类型的专利相比,发明专利有其自身的特点。
1.申请难度较高
针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我国要求该发明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针对实用新型则只要求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可见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难度更大。
2.技术价值较高
由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要求较高,而且不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最终获得相应专利权的发明的技术价值较高。例如,在证监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中规定了发明专利的数量可作为申请科创板上市的重要指标。此外,如果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也有利于被认定为高新企业、申请政府资助补贴项目等。
3.权利相对稳定
即便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但专利权仍有可能会在后续被提出无效。相对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发明由于在授权程序中经过了实质审查,其稳定性往往也较高。较高的稳定性使得发明专利在合作中产生更大的商业价值。
4.保护时间较长
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其保护期相对其他两种类型的专利而言要更长。在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针对发明专利还增加了期限补偿制度。在保护期过后,专利便进入了公共领域。
5.客体范围更大
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的客体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此外,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产生实用新型专利。可见,发明的客体范围比实用新型更宽,不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新设计,也可以是新的制作方法。
6.审查时间较长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可见,专利申请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审查流程。实践中,一个发明申请通常需要花费2~3年以上才能获得授权。随着我国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专利预审制度以及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制度的完善,专利审查时间较长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7.费用较高
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比,发明无论是在申请费用、登记费用,还是在授权后的年费、复审请求费用、无效请求费用上均需要更高的金额。此外,由于发明申请的难度更高,因此专利申请代理机构针对发明专利往往也要收取相对更高的代理费用。
发明专利的类型
发明专利的涵盖范围面广,包括两种类型:(1)产品发明;(2)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创造出包含新技术方案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工具、用品等物品进行改进而做出的发明创造。
方法发明是指利用规律使用、制造或测试产品的新的步骤和手段。例如,适用于某种物品的加工方法、测试方法、制造工艺等。
发明可以是产生新的产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当前我国的发明以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占大多数,如为现有产品增添新的技术特征,或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等,只要这种添加和组合能够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就属于发明,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授予发明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为公众所知的形式主要有:(1)在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2)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3)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式。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通常认为具有显著进步的情形有:(1)取得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等更好的技术效果;(2)代表了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3)虽然技术效果达到或基本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但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4)其他辅助因素,包括克服技术偏见、商业上取得成功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包含了三个方面:(1)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2)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3)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形主要有:(1)不可再现,即该技术方案只是偶然实现了,不能重复地实现;(2)无法实施,即只公开了一种构思或愿望,本领域技术人员以该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实施;(3)违背自然规律,比如永动机等,包含了不可能达到的目的;(4)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这些方法均不属于在产业上可以使用的方法,从而不具有实用性。
发明专利的申请
申请发明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公式。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为其确定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发明专利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自专利生效之日起,对专利权人而言,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如诉讼维权和许可专利权等;对公众而言,在专利生效日之前对专利的利用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的撤回与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在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针对发明专利还增加了期限补偿制度: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发明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发明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包括三种情形。
首先,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此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发明专利授权状况
据统计,2020年公告的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为530128件,而发明专利审结量约为108.4万件,可见发明专利的授权率较低,仅有48.9%。
针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从国别上看,申请人来自86个国家和地区,约83.13%的申请人国别为中国;从国内省市上看,广东省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第一;从申请人类型来看,企业申请人占比为67.26%左右,其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2020年度发明授权量遥遥领先;从高校主体上看,申请人中大专院校的占比为22.01%左右,浙江大学位列榜首;从代理机构上看,2020年度代理机构的发明授权量排名第一的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高价值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由于其技术价值较高,因此能够更加客观度量我国创新能力,能够更加准确评价我国技术竞争力。近年来“高价值发明专利”一词不断被决策层、产业界提起,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知识产权特别是高价值发明专利的重要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高价值发明专利”给出了定义,明确将以下5种情况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4)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更好地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并首次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预期目标为从2020年底的每万人6.3件,到2025年增加到每万人12件。
建设成果
202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较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中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创近五年新高,其中,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8.1%,较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较2018年提高3.1个百分点。
2023年4月24日,国新办举行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22年全年授权发明专利79.8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9.4件。
截至2023年6月底,中国发明专利有效量达456.8万件,同比增长16.9%。
2023年,中国共授权发明专利92.1万件,同比增长15.4%;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09万件、外观设计专利63.8万件;注册商标438.3万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13万件。
截至2023年底,中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99.1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中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8件。同比增长22.4%,成为世界上首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400万件的国家。在这400多万件有效发明专利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达到4成以上。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持续为全球创新发展贡献重要力量。
2023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51.3%,较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连续5年保持增长态势。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57.6%,较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比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19.5个百分点。
2023年底,中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01.5万件,成为世界首个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400万件的国家,实现突破的最大增量来自人工智能(AI)。
2024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700多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了91.4万件专利盘点,其中发明专利63.6万件,超过高校和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六成。目前,盘点后经过评估审核进入转化资源库的专利已有67.6万件,其中发明专利50.6万件,自评转化前景较好的发明专利占30.4%。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442.5万件,权利人为企业的发明专利占比提升到72.8%,企业创新更加活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9件,提前实现国家“十四五”规划预期目标。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达4590.9万件,再创新高。
截至2024年10月底,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66万件,其中,专利权人为企业的达341.7万件,占全部有效发明专利量的73.3%。
相关案例
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案号:(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623号。
1.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第3798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98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7981号决定中认为原告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原告则诉称该权利要求7有说明书附图帮助理解,而且权利要求1也已经对联箱的结构形式作了详细论述,从属权利要求只是对其进行补充和改进,故请求法院撤销第37981号决定。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3.判决推理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案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流体联箱为单层或双层,流体联箱底面开孔上安装有定位管嘴,太阳真空集热器的管口内表面套装于定位管嘴上,太阳真空集热管的管腔内安装有通过支撑卡定位的导流器,导流器的上部开口直接与流体联箱连通;或导流器的上部开口通过密封圈与流体联箱开孔密封连接”。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流体联箱为水箱,或为水管,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连接,或为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双层一体,与流体联箱连接的蓄水装置底面容腔上设有安装导流器的开孔,与蓄水装置底部连接的流体联箱,设有安装太阳真空集热管的底面开孔;流体联箱上设有安装太阳真空集热管的底面开孔和安装导流器的顶面开孔,太阳真空集热管通过定位密封组件固定于流体联箱底面开孔上,太阳真空集热管内置的导流器通过密封圈安装于双层流体联箱的下流体联箱的顶面开孔上”。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流体联箱分为单层流体联箱和双层流体联箱两种结构,而又与蓄水装置以连接或者双层一体两种方式设置,其中与导流器位置相关的要求包括与流体联箱底面开孔、顶面开孔等之间的关系,但根据权利要求7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不同设置方式下,导流器如何在满足与单层或者双层流体联箱相连通的同时,满足与集热管、蓄水装置的安装位置关系,也不清楚在流体联箱具有不同结构以及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具有不同设置方式的情况下,导流器、集热管、流体联箱、蓄水装置的设置关系以及导流器与双层流体联箱、单层流体联箱的设置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98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徐某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4.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98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