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监制章指代表税务机关在发票印制环节实行监督管理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 除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票据外,发票必须套印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和刻制。
发票监制章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交付指定印刷厂监督使用,以加强印制环节的发票管理。在发票上套印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使用、流通环节加强发票的检查,及时发现偷税漏税行为; 同时,也方便购货方在取得发票时鉴别发票的真假,以确认销货方生产经营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