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予以处理的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机关的受动行为,如对许可证的申请,对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的受理等。受理不同于单纯的受达。相对人提出的要求,只到达行政机关时,尚不能称为受理。作为受理行为,对行政机关意味着一定的义务:(1)必须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行为的开始。(2)必须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行为的限度。(3)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负有必须作为的义务。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任何一个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这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但是,受理并不是起诉的惟一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而单方面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