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土地登记又称日常土地登记(sporadic registration),在
初始土地登记完成之后,对新产生的
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和对土地的权利和主要用途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改正和补充登记。
释文:它是
初始土地登记的延续,是对登记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的补充和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
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为开展变更土地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初始土地登记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分散的、个别的登记;②经常的、及时的登记;③一宗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申请者;④申请者可直接申请登记,无需通过政府发布登记公告。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包括:①变更土地登记申请;②变更地籍调查;③权属审核;④注册登记;⑤更改或更换土地证书。其类型有四种: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②土地权利变更登记;③名称、地址和用途变更登记;④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