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乱团体,是指被第三国有限承认的反政府的武装叛乱(起义)者。被承认前仅占领和统辖个别地区,在有限的规模上与政府发生冲突。被承认后依第三国的意向而享有有限权利,一般不再被视为匪盗或海盗,可与第三国进行非正式的往来,对与第三国有关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但并不能取得交战地位,享有一般交战法规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内部武装反抗政府的政治团体。叛乱团体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有一定的组织系统和统一的领导机构,已经实际上占领或控制本国的一部分领土,并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反抗本国政府。在传统国际法上,叛乱团体经过其他国家的承认,有次于交战团体的地位。它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具有交战资格。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也没有临检、拿捕等权利,如若行使此类权利,将被以海盗行为处置。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