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形式
法律行为形式
口头形式是通过语言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和录音对话等。按照世界各国的法律,口头形式是从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形式。它具有简便、迅速、直接的优点,适合于现代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具有难于举证、易生纠纷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将口头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之一。其中经济合同中仅即时清结者方可采取这一方式。
其特征有:
A、口头形式只是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因而不存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以将其内容表达出来。
B、口头形式所表达的内容无法进行复制。
C、口头形式表述的是合同的内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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