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学博士
医学学位
为了完善口腔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口腔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口腔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口腔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口腔临床医师的要求,特此设置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
授予对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条件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授予标准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申请资格
(一)研究生申请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现行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培养。完成第一、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5)两位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十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义。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者在职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以上(包括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学位授予单位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往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本条第(三)款中的有关规定。
考核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4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口腔医学专家(包括口腔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单位专家1-2名)。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口腔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参考资料
专业学位授权点.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3 10:53
目录
概述
授予对象
授予标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