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律思想是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以雅典国家的法律思想为代表。形成于公元前8至前6世纪希腊奴隶制城邦建立之后。最初的法律思想是从哲学、尤其是从自然哲学中引伸出来的。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前530—前470)是这方面的先驱,他主张贵族政治,提倡对统治者的服从,强调法律的作用。希腊奴隶制国家最繁荣时期也是其法律思想发展的最活跃时期。
古
希腊奴隶制社会、特别是雅典城邦的法律思想。古希腊并没有出现象罗马帝国那样发达的法律制度和专业的法学家集团。但在古希腊的哲学、伦理、政治思想以至文学中,包含了许多有关法律基本问题的探讨。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的,法代表正义、自然还是代表强权,法与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的作用,法治还是贤人政治,自然法代表什么及其与实在法的关系,这些在西方中世纪以至近代、现代法学界中争论过的问题,在古希腊时都曾涉及,并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公元前 6世纪雅典立法者梭伦(约公元前635~约前560)在论述他为缓和当时氏族贵族与平民的斗争而制定的法律时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公元前 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约前495~前429)论述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认为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在古希腊较早的诗篇、神话和哲学著作中,一般认为法律来源于神,例如悲剧家索福克勒斯(前496~前406)的剧本《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类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变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到公元前 5世纪的智者(一称诡辩学派)又向这种思想提出了挑战,认为法是人定的,甚至是“强权”的产物。
柏拉图最初推崇“贤人政治”,主张由哲学家担任国王,而对法的作用则极为轻视。他在《政治家篇》中论述不应当是法的全权而应当是人的全权,这种人了解君王职位的艺术并具有智慧。但以后由于他在叙拉古推行“贤人政治”方案的失败,在其晚期著作《法律篇》中,又改变了他过去对法的看法。
与柏拉图不同,
亚里士多德一直重视法的作用,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的意义在于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这种法律又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和政体(指国家)不可分,其目的都在于谋求正义;法律之好坏或是否合乎正义都以政体如何为转移;法律又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其作用是执政者借以掌握权力并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职的人。他在《政治学》和《伦理学》二书中,都曾分析了正义的概念,进一步解释了法律与平等的关系。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亚里士多德虽然在自然法问题上并没有系统地加以阐述,但他仍然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学者之一。
公元前 3世纪开始出现的斯多葛派(意译为“画廊派”,因该派讲学场所有彩色画廊而得名),进一步提出了自然法思想,并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是普遍适用的,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之上。这种思想后来传入罗马,对
罗马法的蓬勃发展起过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