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溯系统的产生起因于1996年英国
疯牛病引发的恐慌,另两起
食品安全事件——丹麦的猪肉
沙门氏菌污染事件和苏格兰
大肠杆菌事件(导致21人死亡)也使得欧盟消费者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信心,但这些
食品安全危机同时也促进了可追溯系统的建立。为此,畜产品可追溯系统首先在欧盟范围内产生建立。通过食品的可追溯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所消费食品更加详尽的信息。专家预言在与动物产品相关的产业链中,实行强制性的动物产品“可追溯”化管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它将成为推动农业贸易发展的潜在动力。
概念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把
可追溯性的概念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可追溯性是利用已记录的标记(这种标识对每一批产品都是唯一的,即标记和被追溯对象有一一对应关系,同时,这类标识已作为记录保存)追溯产品的历史(包括用于该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来历)、应用情况、所处场所或类似产品或活动的能力。据此概念,畜产品可追溯管理或其系统的建立、数据收集应包涵整个食物生产链的全过程,从原材料的产地信息、到产品的加工过程、直到
终端用户的各个环节。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准确而详细的有关产品的信息,在实践中,“可追溯性”指的是对食品供应体系中食品构成与流向的信息与文件记录系统。
可追溯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许多国家的政府机构和消费者都要求建立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机制,并且许多国家已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以法规的形式将可追溯纳入食品物流体系中。在欧美的许多国家,不具有可追溯功能的食品已被禁止进入市场。
实施可追溯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在产品上粘贴可追溯性标签。可追溯性标签记载了食品的可读性标识,通过标签中的编码可方便地到食品数据库中查找有关食品的详细信息。通过可追溯性标签也可帮助企业确定产品的流向,便于对产品进行追踪和管理。
国外畜禽产品
为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信心以及畜产品的地区和品牌优势,世界各国争相发展和实施家畜标识制度和畜产品追溯体系,有的已立法强制执行。
加拿大
2008年,加拿大有80%的农业食品联合体实行农产品可追溯行动,推进“品牌加拿大”战略。加拿大强制性的牛标识制度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所有的牛采用29种经过认证的条形码、塑料悬挂耳标或两个电子纽扣耳标来标识初始牛群。据报道,生产商已经售出1200万只耳标,而加拿大有1300万头牛。
日本
日本政府已通过新立法,要求肉牛业实施强制性的零售点到农场的追溯系统,系统允许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输入包装盒上的牛身份号码,获取他们所购买的牛肉的原始生产信息,作为对
疯牛病的反应,该法规要求日本肉品加工者在屠宰时采集并保存每头家畜的DNA样本。但是,日本政府没有要求进口肉类的可追溯。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70%的牛肉产品销往海外,对欧盟市场外贸出口值5200万
澳元。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是澳大利亚的家畜标识和可追溯系统,它是一个永久性的身份系统,能够追踪家畜从出生到屠宰的全过程。
荷兰
荷兰建立了禽与蛋商品理事会的综合
质量系统(IKB),它是一种质量控制系统,其目的是保证生产链中所有重要活动都在受控情况下进行。为此,在IKB范围内的所有涉及禽肉和禽蛋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部门都必须为其业务操作方式提供保证。这点适用于家禽饲养场、饲料供应商、兽医师和产品加工商。每一生产链各自都有专门的IKB规章制度。IKB最终目的是为了对消费者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其核心在于贯穿整个生产链的信息交换。IKB有关家禽的各种情况(一般和特殊)都有书面记录。参加IKB的公司必须在所有时间都能体现出它们是根据IKB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这就是说它们应有记录在案,必须在任何时候接受检查。参加IKB的畜牧场只准使用来自于GMP(认证的供应商和动物饲料良好生产操作规范)的饲料和只准聘用认可的兽医师。兽医师应根据GVP(良好兽医操作规范)指南开展工作。屠宰厂则必须把GHP(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标准与有关转运中动物福利特别条款相结合起来。
英国
英国政府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家畜跟踪系统(CTS),这套家畜跟踪系统是家畜辨识与注册综合系统的四要素之一。在CTS系统中,与家畜相关的饲养记录都被政府记录下来,以便这些家畜可以随时被追踪定位。家畜辨识与注册综合系统的四要素是:标牌、农场记录、身份证、家畜跟踪系统。
标牌:每头家畜都有唯一的号码,家畜号码一般通过两只耳朵的耳标来进行记录。
农场记录:农场必须记录有关家畜出生、转入、转出和死亡的信息。
身份证:1996年7月1日出生后的家畜必须有身份证来记录它们出生后的完整信息,在此之前的家畜由CTS来颁发认证证书。
家畜跟踪系统:它记录了获得身份证的家畜从出生到死亡的转栏情况。农场主可以通过CTS在线网络来登记注册他们新的家畜,也可以查询他们拥有的其他家畜的情况。CTS系统可以查询如下信息:查询在栏的家畜情况;查询任意一头家畜的转栏情况;对处于疾病危险区的家畜进行跟踪;为家畜购买者提供质量担保,并以此来提供消费者对肉食品的信心。
欧盟
欧盟要求大多数国家对家畜和肉制品开发实施强制性可追溯制度。欧盟的畜体身份和登记系统由包含唯一的个体注册信息的耳标、出生、死亡和迁移信息的计算机数据库、动物护照以及农场注册机构组成。此外,从2002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店内销售的产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标签的规定开始生效,要求所有欧盟牛肉产品的标签必须包含如下信息:出生国别、育肥国别与牛肉关联的其他畜体的引用数码标识、屠宰国别以及屠宰厂标识、分割包装国别以及分割厂的批准号和是否欧盟成员国生产等重要信息。在欧盟,家畜标识和注册系统已经实施,提供动物产品源头追踪,饲料和饲养操作透明公开。
食品安全法律
追溯制度
①在食品、饲料、生产食品的动物或其他有意或已经包含在食物或动物饲料的任何物质的加工、生产和流通的各阶段均应建立起追溯制度。
②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应当能够识别向其提供食品、饲料、生产食品的动物或其他有意或已经包含在食物或动物饲料的任何物质的供应商。
为此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上述信息的制度或程序,应主管机关请求随时提供该信息。
③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其产品购买商有关信息的制度或程序,并应主管机关请求随时提供该信息。
④在共同体或旨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食品或饲料应当根据细则要求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充分标明或标识产品以利于追溯。
食品经营者
①如果食品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其进口、制造、加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该经营者应当立即通过适当程序,从最初的食品经营者直接控制的市场上离开,撤回有问题的食品并通知有关主管当局。如果食品已到达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有效且准确地通知消费者撤回的原因,而且在其他措施不足以达到保护健康的高标准的必要情况下,从已获得该食品的消费者处召回该食品。
②从事不改变食品包装、标签、安全或食品完整性的零售商和分销商,应当在其相应活动的期限内通过适当程序从市场上撤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提供追溯食品的相关信息以协助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相关行动。
③如果食品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场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该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主管机关。食品经营者应当通知主管机关,说明其为降低对
最终消费者的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并且不能阻止或妨碍任何人根据成员国的法律或实践与主管机关合作,以防止该危险的发生。
④食品经营者应当与有关主管机关合作采取有关措施,以避免或降低其提供或已提供食品所引起的危险。
饲料经营者
①如果饲料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其进口、制造、加工、生产或销售的饲料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该经营者应当立即通过适当程序撤回有问题的饲料并通知有关主管当局。在此种情况下,一批或一箱饲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该批饲料应当销毁,直到有关主管机关认为满意为止。如果饲料已到达用户,经营者应当有效且准确地通知用户撤回的原因,而且在其他措施不足以达到保护健康的高标准的必要情况下,从已获得该饲料的用户处召回该饲料。
②从事不改变饲料包装、标签、安全或饲料完整性的零售商和分销商,应当在其相应活动的期限内通过适当程序从市场上撤回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的饲料,并提供追溯饲料的相关信息以协助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相关行动。
③如果饲料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场的饲料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该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主管机关。饲料经营者应当通知主管机关,说明其为降低对最终消费者的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并且不能阻止或妨碍任何人根据成员国的法律或实践与主管机关合作,以防止该危险的发生。
④饲料经营者应当与有关主管机关合作,采取有关措施以避免或降低其提供或已提供饲料所引起的危险。
国内发展现状
在中国,国家物联网标识平台,基于物联网标识的应用,推出“国物标识”方案,建立起一整套食品药品
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国物标识为每件产品赋予独一无二的“产品标识码”,真正做到产品生产可记录、源头可追溯、去向可跟踪、信息可存储,真正进行全程可追溯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