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成立於1951年,宗旨为团结台湾水产从业
人员、渔民团体及渔业机构、企业等单位,从事研究改良水产
技术、促进水产
建设、策划水产事业发展及协助政府推展渔业政策。个人会员有二三六人,团体会员有五七个单位,涵盖台湾水产界,包括行政、教育、企业、渔民及渔业
团体重要干部以及从事水产制销业者。
协会简介
本会以团结台湾水产从业人员、渔民团体及渔业机构、企业单位等研究改良水产技术促进水产建设、策划水产事业发展,协助政府推展渔业政策为宗旨。
本会设於台当局所在地并得於各地设立分支会。
本会之任务如下:
关於水产事业之研究改良及建议事项。
关於水产事业之调查统计及出版事项。
关於水产事业之谘询及委托事项。
关於水产人才之调查登记及推荐事项。
关於水产资金调节之建议。
关於会员协助、座谈及联谊事项。
其他与水产事业有关事项。
本会每双月25日定期发行台湾水产双月刊,并於每年举办会员大会,讨论渔业有关议题,提供政府施政参考,并表扬对水产学术研究与事业有特殊贡献之人士。同时,参与各种国际渔业活动及相关会议,与国际同业交流,建立良好渔业外交。
协会章程
组织章程
台湾水产协会章程
1951年第一次会员大会订立 ,1989年第二十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当局内政主管部门79.2.2台(79)内社字第770132号函准备查
台当局内政主管部门80.4.20台(80)内社字第91530
台当局内政主管部门89.10.27台(89)内社字第8930509号函准备查
94年第26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当局内政主管部门94.11.17台(94)内社字第0940042785号函准备查
97年第26届第四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当局内政主管部门97.9.24台内社字第0970156799号函准备查
99年6月26日第27届第1次会员大会修正
台当局内政主管部门99.8.30台内社字第0990176913号函准备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台湾水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台湾水产从业人员、渔民团体及渔业机构、企业单位,以研究改良水产技术、促进水产建设、参与国际交流、策划水产事业发展、协助政府推展渔业政策为宗旨,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设於台当局所在地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於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报主管机关核准後行之。
本会及分支机构会址之选定及变更,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水产事业之研究改良及建议事项。
二、发行刊物传递水产资讯,联系会员动态。
三、接受委托或捐助办理有关水产事业之调查、规划及推广活动。
四、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水产相关事务之谘商。
五、参与有关国际水产事务之交流。
六、其他与水产事业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对水产事业有兴趣,由会员一人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并缴纳会费後,得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水产事业有关之团体或企业机构,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後,得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得推派代表三人,行使会员权利。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七条 本会会员或团体会员一次缴纳十倍常年会费者,得为永久会员或永久团体会员,终身免缴常年会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褫夺公权者。
二、受破产之宣告者。
三、禁治产者。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享之权利如下: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表决权及罢免权。
三、对本会业务建议、讨论、研究之权利。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尽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权益,贯彻本会宗旨与协力发展会务。
四、其他指定之任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与方式。
四、 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 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 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 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 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三条 本会置理事15人,候补理事5人,监事5人,候补监事1人,由会员选举之。理事、监事得采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
前项理事、监事遇有缺额时,分别由候补理事、侯补监事依次递补,以补足当任任期为限。
当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十四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理事长。
二、议决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三、审定会员入会、出会、撤销资格案。
四、审查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与决算。
五、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及交办事项。
六、聘免工作人员。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5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义务无给职。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监事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但每届理事、监事任期届满改选时,当选连任之理、监事不得超过理、监事总额二分之一(即理事7人、监事2人),其超过部份应按得票最少者依次改由得票较多之新人依次补正。
第二十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提经理事会通过後,设各种委员会。委员会之委员人选由理事会通过後聘任之。各种委员会所聘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按委托之工作性质酌支津贴或於出席会议时酌支出席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秘书长1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副秘书长2人,秘书、干事各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当届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并得举行理事、监事联席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入会费每人一千元(新台币,下同),团体会员入会费每单位八千元。
二、会员常年会费每人一千元,团体会员常年会费每单位八千元。
三、会员捐款。
四、事业费。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托收益。
七、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员滞纳会费二年以上经两次催缴仍未缴纳者,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停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每年於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再於会员大会时提请追认。
本会每年於年度终了後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後,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核备,再於会员大会时提请追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剩馀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後施行并函报主管机关备案,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