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是:(1)总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先向证券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募集、发行或买卖有价证券者,不得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的行为。(2)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买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在申请审核时,除依公司所规定记载事项外,应另行附加公开说明书。募集有价证券,应先向认股人或应募人交付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主要内容有虚伪及欠缺的情况,有关当事人应就其应负责部分与公司负
连带赔偿责任。有价证券买卖的给付或交割,应以现款、现货为之。(3)证券商。证券商必须是依法设立、登记的公司,并应有最低的资本额。证券商须经证券主管机关特许并发给特许证照。证券商不得从事收受存款或办理放款、借贷有价证券、借贷款项或有价证券的代理或居间活动。
证券承销商可以包销或代销有价证券。
证券自营商应是公司股份的认股人或公司债的应募人。
证券经纪商受托于
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卖有价证券。(4)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为非营利目的的社团法人,会员以证券自营商及证券经纪商为限。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5)依法发行的有价证券,应当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应与上市有价证券的公司订立有价证券上市契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市有价证券的买卖,应于证券交易所开设的有价证券集中市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