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法又称“外侨登记法”。
美国国会于1940年6年通过的管理外侨的法律。因由众议员史密斯(HowardWorehSmith)提出而得名。规定对不是美国公民的五百万左右的人实行登记,·凡蓄意鼓动、教唆他人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以及成立或参加以此为目的的组织,均为犯罪,应处两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两罚并科。50年代后期以来相继对该法作了限制性解释,原告如果仅“抽象”地宣传共产主义,并不构成教唆或鼓吹的非法活动;并认为在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的成员中,应区分“积极”成员和“消极”成员,前者指了解该组织目的并积极从事这一目的的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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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九四〇年外侨登记法”。因众议员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提出其追加条款而得名。1940年6月国会通过。它以防止“颠覆活动”为借口,规定外国人和在外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必须进行登记;凡以任何方式宣传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者均构成“犯罪”。
1951年6月4日,最高法院确认《史密斯法》符合宪法,并以6票对2票的多数维持了对11位美共领导人的定罪。1952年,司法部又判定另外40位美共领袖违反《史密斯法》,并予以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