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地
云南省怒、景颇、独龙等族农村公社中村社成员自由占有、使用土地的制度
号地是云南省怒、景颇、独龙等族农村公社中村社成员自由占有、使用土地的制度。农村公社 (村社) 范围内的土地、森林、牧场等,属农村公社集体所有,居住在村社辖区内、奉祀共同的社神从而有村社成员身份的人,有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力。一般为采用号地方式来占有和使用土地。其具体情形,在景颇社会为: 每年村社成员可根据自己生产需要,在村社公有土地范围内选择一块或几块土地,标明记号,称为“号地” (以号占地), 然后报告山官, 如山官同意,即可砍伐草木,焚烧后进行耕种。
三五年后地力耗尽,便抛荒,土地不再属原耕者占有。待若干年后,地力恢复,村社中任何成员 (奴隶除外) 均可用上述号地方式占有和使用。但村社成员无权把土地转让。号地形式是由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可垦地很多及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等客观条件决定的。在发展过程中,氏族、家族长或村寨头人等具有公职的村社成员,往往利用号地形式首先挑选和占有公有地中的好地,后来又据为私有,使号地形式的性质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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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07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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