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市
官名
官名。掌管市场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周礼·地官·序官》:“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玄 注:“司市,市官之长。” 孙诒让 正义:“司市者以下至泉府十官,并掌国市政令、刑禁、货贿之事。”《汉书·食货志下》:“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价),各自用为市平。”参阅《周礼·地官·司市》。
交易场所
西周时期市场分为几类,一为固定市场,一为临时设置的市,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农村小集市。固定的市设于王城之内或分封诸侯的国内。市场设在王宫的后面。固定的市也设立在重要交通大道上,每隔五十里设一市。
管理机构
为加强市场管理,设置专职市场官吏。“司市”是市场的主管官员,全面负责市场的监督和治理。“司市”以下还设许多官员,如“质人”负责管理市场秩序,包括管理上市商品种类,交易契约;“廛人”掌管市场的赋税活动;“胥师” 管理市场货物;“贾师” 评定物价;“司稽”维持市场治安;“司门”负责市门,稽查走私;“泉府”掌管钱币等活动。奴隶制国家通过设置这些官员,构成了一个市场管理的行政系统,从而强化了对市场活动的干预和监督。
严格管理
奴隶制国家并不是允许任何物品都能上市。封建统治阶段的官式物品,如“赤壁金璋”和“命服命车”, 宗教迷信的用品如 “宗庙之器”和“牺牲”以及国家暴力工具“武器”一律禁止在市场出售。出售的物品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五谷不时”,“果实未熟”,“木不中伐”“禽兽鱼鳖不中杀”等禁止出售,这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体现了保护农业生产的要求。对上市物品管理的原则是:“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同时规定一般的商品也要保质保量。
维护市场秩序
在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方面,最典型的是王城中的市,有时间的规定,每天有市集三次,朝市在清晨进行,以商贾间的买卖为主;大市在市中举行,以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为主;夕市在傍晚举行,主要买者为贩夫贩妇。任何人往来于市, 必须由一定的门进出。 市内各货物陈列的“肆”均有规定的地段,并须行列整齐, 不得杂乱, 出入大门有官吏执鞭纠察,市内有官吏巡行,以便防止盗窃,处理纠纷和监视人们的交易活动。如有违法事件及不按市场规定进行的交易, 即当场处理或纠正。 货物出入市场,必须有司市所发给的玺节(即凭证)方可通行。对违规者处以严厉的刑罚,如小刑、中刑、大刑等。这样严格规定的市场监督制度,在我国古代其他历史时期均未曾出现过。正是这些严格的规定和管理措施,维护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
随着新的市场监管体制的建立,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设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已经完成。顶层设计形成以后,关键是抓好落实。围绕注册资本认缴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确保严管落实到位。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站在监管+的风口上顺势而为,信用监管效能会飞起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7 11:11
目录
概述
交易场所
管理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