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诉讼法律规定,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
诉讼主体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物品、尸体、现场、账目等进行勘验、检查,即司法勘验、检查。包括司法人身检查、司法物品检查、司法尸体检查、司法现场勘验等。这种活动需要有司法机关及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专家协助。司法会计检查通常是由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或其
辩护律师、
代理律师)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师协助。因此,司法会计检查不是指由司法会计师实施的检查。协助诉讼主体实施司法会计检查只是司法会计师的职责之一。
司法会计检查对策按照需要查明的案情不同而不同。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案情所涉及的证据规格不同。因此,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上都是按照案件类型归纳出不同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