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检察院,
法院,公安机关以及
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专政机构通过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内容简介
⑴有权实施司法保护的机关有哪些?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
政法机关。
⑵“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
⑶司法机关在保护的角度讲,它包括:
①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依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对
诉讼权以及检举,
控告权的行使。从特殊司法角度讲,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为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
⑷“专门保护措施”的含义是什么 ?
指有别于家庭,学校,
社会保护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行政保护措施。从司法保护涵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司法保护,虽然涉及一般的司法保护,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护。
基本要求
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下面主要列举四个方面的内容,前三个方面内容主要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而言,最后一方面内容涉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从1988年起,我国各地的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该法庭由少年预审组,
少年法庭组成,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预审,起诉和审判并采取了区别于成年人的
侦察、
起诉和
审判的方式,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⑵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原则。
⑶ 对人民法院免除
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作、复学、开学、就业不受歧视。
具体内容
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5.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6.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7.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8.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0.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1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
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1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未成年人
保护
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
继承权,受抚养权。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
法定继承案件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继承份额给予适当照顾,在
遗嘱继承案件中,如发现未成年人遗嘱中未成年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剥夺,应当宣布遗嘱无效,保证未成年人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处理。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款指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
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
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 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有遗嘱自由,公民不仅可以在生前充分利用和处分个人的
合法财产,而且还可以通过遗 自由处理其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遗嘱自由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我国《继承法》第19条明确指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按此规定享有必要份额遗产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二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