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
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
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
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
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
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
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书记员。
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以及
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劳教人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应当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于日常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在上述机关中从事人事、后勤、研究的人员以及勤杂人员等,不负有上述四种职责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对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也不能只理解为直接或者具体的经办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中对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负有某种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的化身,是国家司法权利的具体执行者,其在司法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无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统一实施密切相关。可以说,司法工作人员能否代表国家正确行使司法权,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真正依法治国的关键。因此, 司法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