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
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相关职责
侦查
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
检察
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
审判
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
监管
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劳教人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应当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于日常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在上述机关中从事人事、后勤、研究的人员以及勤杂人员等,不负有上述四种职责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对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也不能只理解为直接或者具体的经办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中对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负有某种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综述
综合来说,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具有司法人员身份,或依法行使司法人员职责的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的化身,是国家司法权利的具体执行者,其在司法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无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统一实施密切相关。可以说,司法工作人员能否代表国家正确行使司法权,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真正依法治国的关键。因此, 司法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6 14:58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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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