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份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例如区域法院只能聆讯在该地区发生的诉讼,钱债法院只能聆讯和金钱纠纷有关的诉讼,
军事法庭只能聆讯和
军人有关的诉讼等。司法管辖权亦和法院级别有关;例如上级法院可聆讯不服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反之则不可以。
属人管辖权凡具有某国国籍或护照的公民,某国对其即有司法管辖权。
保护管辖权凡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为某国公民的,该国即有司法管辖权。实际操作上,在国外对本国公民实施犯罪,而又未能引渡的,则无法对其进行司法管辖。
普遍管辖权对国际社会上一切犯罪皆有司法管辖权。普遍管辖一般比较难执行,但随着国际犯罪的增多,各国往往通过缔结共同的国际条约来打击这些犯罪,缔结或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对条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即可行使普遍管辖权。
A.
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
B.属人管辖权。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
特定物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
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B.
国家豁免权放弃。国家可以自愿的就其某中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对其中的某个方面或者某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放弃的方式有:
3,执行豁免的放弃,也需要国家做出“明示放弃”的意识表示,限制豁免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
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