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组织法
美国法律
美国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的主要法律之一。
1789年9月24日第一届国会通过了一个“司法组织法”(以后曾多次修改),其中规定了联邦普通法院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并规定了它们的组织、管辖和程序等问题。从这个设置上看,联邦法院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英国传统。
此外,国家还可设立专门法院,如索赔法院、海关和专利权上诉法院、关税法院、税务法院等.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是两个系统,只是在管辖范围上有所分工,并无从属关系,但在涉及联邦法律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州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除通过上诉外,要求复审的主要途径是申请最高法院向有关法院发出诉讼卷宗的调令,但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受理。
此外,最高法院拥有审查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特殊权力,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相互关系的规定,是英国司法制度上所没有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2-3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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