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于1996年12月18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是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正局级)。
中心简介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司发通[2003]30号)等有关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部领导下,代表司法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组织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
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7、负责指导全国“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8、监督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及其资金使用;
9、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机构职责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内设综合处、业务指导处、调研处、培训处、宣传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处:负责文秘工作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局域网建设、行政后勤管理以及综合性的服务与保障工作,维护中心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转。组织编写《法援快报》、《法律援助工作半月报》、《中国法律援助年鉴》,负责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业务指导处:负责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各地依法正确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社团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及组织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组织交流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组织编写《中国法律援助》月刊。
调研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探讨;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动态,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指导法律援助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由司法部委托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负责协调、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法律援助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审核中心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培训处: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编写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和培养法律援助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 负责对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及地、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各地对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
宣传处:负责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起草中心年度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负责与有关宣传部门和中央新闻媒体的联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系统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负责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系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收集、编辑国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参与研究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实践,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国外经验和信息支持;负责与国外相关机构的联系,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谈判与协调,拟定合作协议;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国外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理中心所邀请外方人员签证及法律援助出国人员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