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司空,官名,掌管工程,因当时工程多用刑徒,后来逐渐成为主管刑徒的官名。”司空律主要是关于司空职务的法律。律文中司空多指「县司空」。内容分别包括工程建设(第125-132简)及刑徒管理两方面(第133-152简)的法律规定。前者针对筑墻的模板、横木等建筑材料的损耗,借用官府牛车损害的赔偿、车辆修缮、书写材料的蒐集与储存都有详细规定。后者针对刑徒以劳役抵偿债务、口粮发放、服装、刑具佩带、赎免等方面都有规定。
与之同时出土的并列为秦代行政法的还有
徭律 (一条)、军爵律(二条)、
置吏律(三条)、传食律(三条)、
行书律(二条)、内史杂律(十一条)、尉杂(二条)、属邦律(一条),共计三十八条律文。